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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什么卖方应争取收到信用证后再备货?

②为什么卖方不宜接受到期地点在国外的信用证?

答:

①如果卖方所生产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定制或个性化的产品,如果在没有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备货,很可能在生产后因为收不到信用证而无法出货,且不容易转手销售。

②到期地点在国外的信用证卖方需要承担单据邮寄途中遗失的风险,在时间上也不容易保证交单截止日之前交单。

学习情境八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的磋商

8.1 商品检验条款

即问即答:

买方未经检验便接受了货物,事后发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可否再行拒收权利? 答:如果买方未经检验便接受了货物,那么他就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案例分析: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B公司获知货物检验不合格,遂即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A公司应不应该接受这次索赔?

分析:我方A公司不应当接受这次索赔。因为:(1)B公司已将该货转销至加拿大,说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加方,B公司没有理由提出退货。(2)A公司与加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是没有道理的。A公司可以拒绝。

课堂讨论:

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一批,检验条款约定:由装运港检验局出具的有关证书证明的品质和数量是终局的。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该公司经当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以检验条款的规定为由拒赔。请问卖方是否有权拒赔?

解答要点:卖方有权拒赔。本案例合同规定是属于出口国检验,以离岸品质和数量为决定商品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对装运港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提出任何异议,即买方无货物的复验权,卖方可凭装运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拒赔。该公司若能证明货物霉变和短量是由于卖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是货物本身既有的瑕疵,仍可提出复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课堂讨论: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与买方复验权的行使有什么关系?

解答要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决定买方是否可以行使复验权。在出口国检验以货物在产地或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如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即使发现有问题,但也已无权向卖方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规定实质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即问即答:

是不是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要经过检验才能准予进出口?

答:不是。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即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才能准予进出口。

即问即答:

检验证书有什么作用?如何选择不同商品的检验证书?

答:作用:1.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2.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3.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4.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具体业务中,卖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种类、性质、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定。

案例分析:

某公司以FOB广东广州出口2000公吨油籽,合同规定油籽含油量最低28%,杂质最高3%,但未规定检验方法。该公司装运前取得我商检局的以干态,乙醚浸出物的检验方法得到检验结果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含油量29.3%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以湿态,乙醚浸出物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复验结果含油量只有27.2%要求索赔。试分析此案例。

分析:对某些商品用不同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该案例的索赔争议便是由此而来。在磋商订立合同时,对于这些商品的检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避免引起争议。

8.2 索赔条款

即问即答:

只要卖方违约,买方便可以要求拒收货物、解除合同?

答: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违约行为的性质不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对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及据此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差异也较大。《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非根本违约,则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课堂讨论: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单价为每公吨500美元,总值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解答要点:卖方只交货5公吨货物,严重影响买方合同利益,根据《公约》规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可以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卖方交货90公吨,未按约定数量全部交货,但未构成根本违约,则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我A公司向意大利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货到目的港卸船后,因A公司厂房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机。半年后厂房完工试机发现不能正常运转。经检验部门检验证明该机器为旧货。于是,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分析此案。

分析:该案中应吸取的教训如下:(1)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处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2)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3)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4)要加强企业管理及企业间的协调工作,使进口的货物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检验、鉴定。

即问即答:

罚金金额是否制定的越高越好?

答: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高,防止产生有些国家法律不承认的风险。罚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约定的违罚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适当减少。

即问即答:

合同中的罚金或违约金制定的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增加;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适当减少。但如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不能请求减少。

8.3 不可抗力条款

即问即答:

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意味着只要遭遇不可抗力便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答:不是。这种不可抗力免责是指遭遇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拥有除要求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履约、减价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课堂讨论:

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有什么区别?

解答要点:商业风险是属于商业活动中正常存在的风险,如汇率风险、价格风险等。而不可抗力事故事件是指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课堂讨论:

某年5月我国南方一外企与日方签订一份大米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0-11月。夏季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称大米市场价格已上涨,因我方未交货已造成其损失,要求我方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试分析此案。

解答要点: 我方公司违约。其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不充分。因为大米是种类物,南方发生水灾,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货物,我公司应该本着守信的原则如期履行合同,不能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日方要求赔偿合理。因为我公司违约在先,日方有权要求赔偿因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即问即答:

哪一种不可抗力事件规定方法较为理想?

答:综合式规定,这种综合式规定使合同对不可抗力范围的规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办法,在国际上被广为采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大多采用这一种规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