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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三 贸易术语的磋商

3.1 贸易术语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课堂讨论:

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途中货物遭遇暴风雨而全部损失,买卖双方因买方是否该支付货款而发生争执:

卖方:我方已按规定交货,你方应付款。 买方:船已沉,我方没有收到货物,如何付款?

卖方:合同规定适用《2010年通则》,我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买方:可是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 卖方:按照惯例,你方应该付款。 买方:按照合同,我方无需付款。

请问:哪一方更有理?

解答要点:

买方有理。当合同内容与惯例相冲突时,以合同内容为准。

3.2 选用贸易术语解释及贸易术语

即问即答:

从杭州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大阪,如要采用FOB术语,应如何表示? 答:FOB宁波

课堂讨论:

某公司拟以FOB广州用集装箱出口一批货物到新加坡,试问该贸易术语是否适合?为什么?

解答要点:不适合。FOB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装运港时转移。但是在实务中,装在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上船之前以前已经交给承运人,例如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这样,货物置于承运人管制之下,而风险却由出口方承担,使得“装上船”的风险转移点没有实际意义。

案例分析: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美商要求合理,因为FOB VESSEL是《美国1990定义》里的贸易术语的表示,既然采用了,说明合同适用《美国1990年定义》,按照该惯例的解释,FOB VESSEL情况下,由买方负责出口关税及相关费用,因此,本案中的我方应该承担800美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业务繁忙,我公司业务员忘记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

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货物损失责任由卖方承担。按照《201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则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即问即答:

为什么说把CIF称为“到岸价”容易引起误会?

答: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已完成交货,无需负责到目的口岸,称为“到岸价”容易被理解为卖方需承担货物直到目的口岸的风险和费用。

课堂讨论:

FOB、CFR和CIF术语的相同点和区别有哪些? 解答要点:相同点:

1.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 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3. 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4. 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1.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2.办理保险的责任方不同:CIF术语下,卖方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FOB和CFR下,买卖双方均无义务投保,但通常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案例分析:

我江西某市一出口公司曾于2003年12月向日本出口1200套陶瓷餐具,共600箱, FOB宁波条件成交,货值48000美元,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宁波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宁波,由宁波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从江西运往宁波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部分陶瓷餐具受损,由于该陶瓷餐具是日本客人订制产品,该出口公司无剩余货源,因此,一时无法补足受损数量,只好请求日本商人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本案中货物受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出口公司采用FOB术语出口合适吗?

分析:货物受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为货物在从江西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发生货损,未装上装运港指定船上,风险尚未从卖方向买方转移。该出口公司位于内陆城市,如果采用FOB术语成交,将承担货物从内陆城市到装运港之间的风险,因此不适合采用FOB术语。

即问即答:

如何理解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地点适用“管装不管运,管运不管卸”的原则?

答:如果FCA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负责后续运输,即“管装不管运”;如果指定交货地是其他地点,卖方负责把货物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当货物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且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卸货,即“管运不管卸”。

即问即答:

某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约定:“CPT Sydney, delivery during August”,请问出口方需在八月将货交到悉尼吗?

答:不需要,只需在八月在指定地点交货即可。

课堂讨论:

FCA、CPT和CIP之间有什么异同? 相同点:

1.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办理出,进口手续相同: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装卸费用负担相同:都是由承运人负责装卸 4.运输方式相同:都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风险划分相同: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不同点:

1.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FCA术语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CPT和CIP术语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

2.办理保险的责任方不同:CIP术语下,卖方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FCA和CPT下,买卖双方均无义务投保,但通常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案例分析

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规定在卖方仓库交货,茶叶数量为15000公斤,总价值3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9月份提取货物。后来根据合同,卖方于9月1日将货物提货单交付给了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卖方直至9月30也尚未提取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存放地点还放置了牛皮,致使买方10月12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业价值。请问,该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分析:本案中,买方延迟12天收货,违反合同的规定,卖方要承担12天的仓租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拥有这批货物的处置权,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本案中,卖方在买方未及时提货后,并为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因此,双方都有责任。

即问即答:

FAS术语适合集装箱货物出口吗?为什么?

答:不适合。FAS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指定船边时转移。但是在实务中,装在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交到船边之前以前已经交给承运人,例如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这样,货物置于承运人管制之下,而风险却由出口方承担,使得交到船边的风险转移点没有实际意义。

即问即答:

DAP术语下,卖方的交货点和双方的费用划分点一样吗?

答:不一样。

案例分析: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

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选择贸易术语时应选择利于己方控制货权的贸易术语。CFR术语下,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不利于买方控制货权,为卖方和承运方勾结诈骗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