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4 下载本文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四)

第五单元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2014年案例分析题)(P46)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

A.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手表而买之,甲要求丙返还 B.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友戊,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要求戊返还 C.甲借给庚笔记本电脑一台,庚谎称丢失,甲要求庚返还

D.辛向甲购牛一头,并在得到牛后将其转卖,但没有向甲付款,甲要求辛返还

【答案】BC

【解析】(1)选项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手表的所有权,甲丧失了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回原物;(2)选项B: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戊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戊均未取得所有权,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原物;(3)选项C:甲基于其所有权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庚返还原物;(4)选项D:尽管辛尚未付款,但牛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例题2·单选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例题3·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选项C: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选项D: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考点3】拾得遗失物(P49)(2012年单选题)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解释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解释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B卷)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答案】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支出的费用;(3)选项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规定2015年教材未提及)。

第六单元 共有

【考点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P42)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考点2】对外关系(P45、46)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考点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P46)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考点4】共有物的处分(P45、46)(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解释2】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8年)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例题2·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B卷,经调整)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5】无权处分(P73)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网址:cpa.gaodun.cn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