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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员工是指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9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0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

等证件。

第11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2条 关于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约定:如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有所不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4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6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7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8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2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3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9条的情形除外)。 第26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7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8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9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0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上下班时间针对具体部门人员来说可有所调整)

第31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2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3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34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增加10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0天,晚育的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4)、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5)、医疗期: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5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6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7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83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6.6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8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9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1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2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病假工资。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70%,在本公司工作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75%;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70%,在本公司工作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在本公司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5%,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100%。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4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5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6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7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9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0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

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设备、工具、,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工作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54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经营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成本,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4)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7条 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纪律,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5)、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7)、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8)、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9)、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0)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62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63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6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财务资料、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5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6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7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或拷贝。

第7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7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2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 附则

第73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4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 75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76条 本规章制度自20 0 年 月 日生效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公章) 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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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