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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买方在验收中,制作验收备忘录,如果发现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
形,可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10.4 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
处理意见。
10.5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
方便。
10.6 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买方。
10.7 买方检验合格后仅表示对该批产品的数量和表面质量的认可,卖方并不因此减免其质量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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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11.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9.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
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1.2 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
赔事宜:
11.2.1 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1.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
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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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货
12.1 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
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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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约赔偿
13.1 卖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
逾期履行达1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3.2 买方收到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要求有实质性不符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
收,卖方应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3 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当退还全部货款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3.4 卖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买
方支付违约金。
13.5 违约金或者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可以在履约保证金或者
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13.6 其它违约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政府颁布法
律、法规、命令及其他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且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4.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
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4.3 发生不可抗力后,经双方协商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
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4.4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须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一方延迟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14.5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5 税费
15.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
16.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 16.2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 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可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
追诉的权利。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3.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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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卖方货物验收不合格或与卖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样品不符的。 16.3.3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6.3.4 卖方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发生解散事由、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无清偿能力时。 16.3.5 卖方财产受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账户等处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时。 16.3.6 卖方终止营业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与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相关之事项时。 16.3.7 卖方货物涉嫌侵权而出现诉讼或仲裁,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16.3.8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6.3.8.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
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6.3.8.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
方的利益的行为。
17
转让和分包
17.1 卖方非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8
通知
18.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
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9
计量单位
19.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
适用法律
2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
合同争议的解决
21.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
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
合同生效和其它
2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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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1、 货物:
1.1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等详细信息以合同附件为准。 2、 合同总价:
2.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3、 付款方式:
3.1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3.1.1货到付款: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1.2分期付款:合同生效次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货物验收合格次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3.1.3预付货款:合同生效次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2开具发票: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 日内为买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4、 履约保证金(也可出具履约保函或另立担保合同):
4.1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4.2卖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过后,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退还。 5、 交货:
5.1交货时间: 。 5.2交货地点: 。 5.3交货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交货。 5.3.1卖方送货上门。 5.3.2买方自提自运。
5.4运输方式: 。
5.5买卖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6、 质量保证:
6.1货物质量保证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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