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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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作者:张瑞能

来源:《商情》2017年第33期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对大数据的深入挖掘与产品创新,大数据征信成为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全新领域。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集政府信息数据库、央行数据库和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在内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政府、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在其中进行交换,由央行牵头建立,让大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破信息壁垒,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体系 大数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年,从此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的第三方支付发展,以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支付产品进入人们的视线;以大量的P2P网贷平台、众筹融资平台,以及理财通等理财基金为代表的新兴的金融模式产生,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然而,事物发展是具有矛盾陛的。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的碎片化、线下信用调查成本高企等问题不断涌现。 一、传统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 (一)传统征信数据不足

传统数据具有封闭性,不够全面;数据线下征集,容易失真产生偏差;数据具有滞后性;数据碎片化,收集过程繁琐、受限。传统征信数据主要来自银行信贷信息等传统金融领域、电信账单信息、水电煤气账单信息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包括电商平台的买卖信息、社交网络数据、P2P网络借贷信息、消费时用第三方支付信息、移动应用软件上的地理位置信息等,无法从网上的行为偏好和信用历史中更准确预测被征信的企业和个人的个性、心理、品性等基本素质,导致对被征信主体的信用评估不准确。 (二)法律不完善,信息采集面狭窄

2013年3月15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使得对征信业的管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弥补了对征信业法律监管的空白。但是,由于征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传统征信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第一,法律制度细则设置不够科学严密,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是自个人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予以删除。”该条例中只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做了限制,对企业信息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的不良信息终身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传统征信法律存在漏洞,对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征信管理不到位,不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