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乡中心学校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校领导公务私章及各职能部门印章等,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公章由总务主任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校长法人私章由财务负责人协助校长管理。各职能部门印章各处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学籍专用章教导主任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学校公章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第五条: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学籍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会计人员名章具有财务方面的效力。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七条:使用学校公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或校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条:使用校长法人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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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根据校长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
第十条:情况特殊的,须由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三条: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校介绍信。
第十四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用材料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再由校长审定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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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九条: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学校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学校务办公室管理。需刻制公章的,凭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学校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校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处室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它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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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乡中心学校 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四、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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