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下载本文

医院分类 面积指标(m2/床) 附属医院 1.6~2 教学医院 0.8 实习医院 0.5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增加。

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其相关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其他业务用房与综合医院用房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五条 设置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长)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工娱疗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8项用房以及道路、停车、绿化、堆晒(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第二十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容积率按0.5~0.8

第二十八条 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五章 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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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

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筑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建筑体型宜,不得追求标志建筑和形象工程,坚决杜绝贪大求洋。

综合医院精神科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第三十二条 住院病房应以3-6人或以上/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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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搞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有的关标志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人文。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格奢华装修。

第三十七条 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或使患者受伤害。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三、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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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措施;

四、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六、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七、门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措施。

九、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二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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