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下载本文

法务审计管理类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管理部门 关联文件 管控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G-FX-1-001-2015-Ⅰ 密级 风险控制部 生效日期 集团重大合同管理流程图(Y-FX-003-2015-Ⅰ) 普密 2015-12-01 文件级别 一级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

对合同的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及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集团

公司是指城投集团本部,所属公司是指城投集团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实际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

其他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之间设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合同,分别是指下列合同: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集团章程规定,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的合同,以及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事项所涉及的合同;

(二)合同可能会给集团公司带来巨大潜在损失,损失额度达到100万以上的合同;

(三)其他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招标

文件审查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核、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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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同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署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

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署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审批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包括风险控制部、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会审部

门、财务管理部,审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分别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对合同事务进行管理。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由风险控制部委托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

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常用合同文本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二)参与重要合同的讨论、谈判及起草;

(三)参与对本制度规定的合同的合法性及潜在法律风险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五)对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台帐;

(六)参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七)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根据合同的业务性质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和审查相应资料;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修改; (三)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所承办合同的审核程序;

(四)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务。如有争议,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征询风险控制部意见,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五)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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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会审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涉及的业务流程以及部

门职责确定,合同会审部门、财务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审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合同会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1. 合同付款条款中的付款条件是否与双方责权利一致,是否满足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2. 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担保的设定有无财务风险;

3. 付款的方式是否适应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否提高资金利用率; 4. 合同所涉及交易结构与税赋成本的关系; 5. 其他可能给集团公司带来财税风险的条款等。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管理;对经有权签署人签署后的合同用印,并将合同文件及相关材料存档保管,合同原件由主导部门留存。具体合同专用章管理详见附件4。

(四)审计管理部负责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各个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与审查,对各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可靠性做出科学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一条 (一)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本部门合同责任人。

(二)合同承办部门设合同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所属公司必须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并设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员负责报送合同归档、建立合同台账、按时向风险控制部报送归档合同、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宣贯等。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及签订程序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发生 1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可不签合同,发生1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业务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 1-5 万元的经济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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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签署。

第十三条 合同立项,对于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立项的具体工作,明确立项依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并视实际适用情况,要求提供并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资产情况、资信证明、业绩证明等辅助资料。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合同拟订: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拟订。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严密。

(一))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 1.合同各方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优先使用集团公司核定、发放的同类型定式合同版本。 (三)应写明合同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尽可能全面预测合同履行全过程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合同中明确我方的各项权利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各项义务,明确合同相对方如违反合同各项义务性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时应具体、量化,合同争议诉讼或仲裁管辖地选择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涉外合同仲裁条款尽量选择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第十六条 订立合同时应根据需要订立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保密条款;对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合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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