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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级) 编号:
施工单位 起重指挥 起重作业司机 现场指挥人 作业票填写人 起重作业时间 危害识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主要安全措施 有起重作业方案(措施),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用定型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作业锚点。 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应保证完好状态。 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完工时间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审核意见: 签名: 业主单位领导会签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验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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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证编号 操作证编号 起重机械名称 吊物质量(t) 作业地点和内容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选项 确认人 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精品文档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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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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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技处/分公司生产科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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