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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

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

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

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计划。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

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

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

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

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进行审查认可。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者见证等方式对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

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