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 利润率
第二十一条 税金
火电、变电、通信工程 安装工程 7 建筑工程 6.5 输电线路工程 5 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计算标准: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工程所在地税率
第四章 设备购置费
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火电、变电工程中,购置组成工艺流程的各种设备,并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和运杂费。
计算公式:
设备购置费 = 设备费 + 运杂费 第二十三条 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按照设备出厂价格(或出库价格)购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中应包括与设备成套供货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以及供货方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费用。
计算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设备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设备自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储备仓库)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内容包括:上、下站装卸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保管费。 计算标准:设备运杂费=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率 设备运杂费率 =铁路、水路运杂费率 + 公路运杂费率 1.铁路、水路运杂费率:
(1)主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铁路、水路运杂费的计算: 运距100公里以内费率为1.5%;超过100公里时,每增加100公里费率增加0.15%;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取。
(2)其他设备铁路、水路运杂费的计算见下表。
表24 其他设备铁路、水路运杂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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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适 用 地 区 上海、天津、北京、辽宁、江苏 浙江、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湖南、湖北 陕西、江西、福建、四川、重庆 内蒙古、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宁夏、甘肃(武威及以东)、海南 新疆、青海、甘肃(武威以西) 西藏 费率(%) 3.0 2 3.2 3 3.5 4 3.8 5 6 4.5 具体测算 注:以上费率中均不包括因运输超限设备而发生的桥涵加固、信号灯移改等铁路、公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公路运杂费费率:
公路运输的运距在50公里以内费率为1.06%。运距超过50公里时,每增加50公里费率增加0.35%,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计取。
若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可直接将设备运达现场,主设备不计公路运杂费,其他设备的公路段运杂费率按0.5%计算。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所必需的不属于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其他相关静态费用,由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通信设施防输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大件运输措施费、临时工程费和基本预备费组成。
计算公式:
其他费用 =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 整套启动试运费 + 生产准备费 + 通信设施防输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 大件运输措施费 + 临时工程费 + 基本预备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是指为获得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土
地征用费、施工场地租用费、迁移补偿费、余物清理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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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费
土地征用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为取得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赔偿费。
计算标准:根据有关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文件、规定计算。 2.施工场地租用费
施工场地租用费是指为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正常施工需临时租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的租金、清理和复垦费等。
计算标准:
根据有关法规、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以及与土地所有者的租用合同计算。 3.迁移补偿费
迁移补偿费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所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住户及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公路、地下管道、坟墓、林木等进行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
计算标准:迁移补偿费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并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4.余物清理费
余物清理费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所征用土地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工程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计算标准: 余物清理费按照以下费率计算,并应扣除残余物回收金额。
表25 余物清理费费率(%)
项 目 名 称 一般砖木结构 混合结构 建 筑 工 程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1)有条件爆破的 (2)无条件爆破的 临时简易建筑 金属结构 (1)拆除后金属结构能利用 (2)拆除后金属结构不能利用 计算公式 建筑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费率 10 20 20 30~50 8 55 38 17
1、炉墙、保温 安 装 工 程 2、金属结构及工业管道 3、机务设备 4、电气设备 5、输电线路及通信线路 (1)拆除后能利用 (2)拆除后不能利用 铁道上线 铁道下线 工程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安装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建筑工程费×费率 30 45 32 55 62 35 15 6 铁路 注:费率中不包括运距超过5km部分的渣土运杂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生产的合理建设期内对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备监造费、招标代理费、工程保险费组成。
1.项目法人管理费
项目法人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机构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开办及经常性费用。 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机构开办费,内容包括:相关执照及项目批准手续的申办费,必要办公家居、生活家居、用具和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
(2)项目法人机构工作经费,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用,旅差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水电费、教育及工会经费,工程审价(结算)费、合同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会议费,董事会经费,业务接待费,消防治安费,采暖及防署降温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设备材料催交、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验收费等日常经费。
计算标准:
发电、输变电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电缆线路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费=人工费×费率
通信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费率
表26 火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费率(%)
单机容量 费率
50 MW 1.81 125MW 1.69 200MW 1.58 18
300MW 1.44 600MW 1.36 1000MW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