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8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
3169申办者应向受试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
3170申办者任命经过训练的人员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3171申办者可任命受试者作为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3172试验用药品若属同一生产批号,则不需编码和贴有特殊标签。
3173申办者应定期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
3174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求质量保证。
3175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和分发只要按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就不需要另外建立管理制度和记录系
统。
3176申办者不负责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保管、分发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3177如研究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责任心,申办者可不必任命监查员监查试验。
3178对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是研究者的职责,申办者不能参与。
3179申办者与研究者一起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
3180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后为避免各个研究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研究者间不必相互通报。
3181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并及时报告药政管理部门,也向涉及相
同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3182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
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中止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并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
3183研究者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
情况严重或持续不遵从则应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无权中止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
3184申办者有权中止严重或持续不遵从方案、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研究者继续临床试验,但需获
得药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3185因所有受试者均是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之后参加临床试验的,所以即使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申
办者也不必提供经济补偿。
3186申办者应对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治疗或经济补偿。
3187证实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是监查员职责之一。
3188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3189监查员由伦理委员会任命。
3190监查员由申办者任命,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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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中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
3192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
3193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的进行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有关法规。
3194临床试验中进行监查的目的之一是证实试验遵循的方案的科学性。
3195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3196监查员是药政管理部门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3197每一个临床试验应有5位以上监查员。
3198一般人只要经过适当训练即可监查临床试验。
3199监查员要有适当的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学历。
3200如有医学或药学资格者,可直接任命为临床试验监查员。
3201监查员必须遵循本规范和有关法规。
3202保证临床试验的进展是研究者职责,与监查员无关。
3203监查员职责之一是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与发展。
3204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3205监查员应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工作。
3206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适当条件是申办者的职责,而不是监查员的工作内容。
3207监查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在试验前确认将要进行临床试验单位已具备了适当的条件。
3208监查员可根据研究者提供的信息,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具备了适当的条件。
3209监查员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是否已具备试验所需的实验室设备。
3210监查员应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所在单位已具备所需的实验室设备,并工作良好。
3211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有足够的受试者。
3212监查员应在试验前估计试验所在单位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受试者。
3213监查员在试验中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求所有受试者在试验完成前取得了知情同意书。
3214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
同意书。
3215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确认在试验前取得大多数受试者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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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同意书。
3216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认所有数据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
3217监查员在试验前、中、后期访视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确保病例报告表中所有数据无一缺失。
3218监查员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口头报告访视情况。
3219监查员在每次访视研究者后,需向申办者以书面形式报告访视情况。
3220监查员每次访视后,向研究者递交的报告应述明访问日期、时间、监查者姓名、访视的发现以及
对错漏作出的纠正。
3221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并保证与原始资料一致。
3222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所有核查的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3223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确认已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受试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3224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该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3225监查员每次访视时,应在确认所有的错误或遗漏均已修改后,在病例报告上签字 。
3226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对所有错误或遗漏作出修改注明。
3227如入选受试者的退出及失访过多,监查员应核实后作出报告,并在病例报告表上予以解释。
3228入选受试者的退出及失访,监查员应核实后作出报告,并在病例报告表上予以解释。
3229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3230监查员应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已在试验结束前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3231监查员应在每次访视时,如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清楚、完整,则不需与原始资料核对。
3232监查员每次访视后,需向药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其访视情况。
3233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回收和有相应的记录,
并证实该过程是否安全可靠。
3234监查员应核实试验用药品有供应、分发的记录。如受试者留有未用的试验用药品可让受试者自行
销毁。
3235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中临床资料的记录方式。
3236病例报告表是临床试验报告的记录方式。
3237每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试验要求而设计的病例报告表中。
3238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关资料只记录在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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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后,按临床试验的具体情况决定记录数据的方式。
3240研究者只需将每一受试者在试验中的有临床意义的资料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3241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此记录应保密。
3242每一受试者的姓名和编码应准确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3243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和确认记录,在试验结束后方可公布。
3244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已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3245研究者应只需将超出正常范围的数据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3246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由研究者
签字并注明日期。
3247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应首先改变原始记录,并说明理由,且由研究者签字并注明日期。
3248在病例报告表上作任何更正时,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由更正的
研究者签字和注明日期。
3249复制病例报告表副本时,不能对原始记录作任何改动。
3250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的数据也应记录。
3251除正常数据外,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
3252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3253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一般为无效数据,但研究者应作出必要说明。
3254对显著偏离或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予以复核,并用复核结果替换原数据。
3255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采用的单位名称。
3256各检测项目必须采用国际统一规定的单位名称。
3257各检测项目必须注明国际统一规定的正常值。
3258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
3259临床试验过程中会有新的发现,因此总结报告可与临床试验方案不一致。
3260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不同治疗组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3261设盲的临床试验因随机分组,故不需做可比性比较。
3262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报告随机进入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并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3263中途剔除的病例因未完成试验,故可以不列入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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