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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法院笔录的涵义

(一)法院笔录的概念

法院笔录是记录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其以记录的方式如实记录和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法官对案件定性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院笔录的特征 ⒈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法院笔录的制作主体主要是书记员,个别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代书记员制作笔录,但人民法院的其他人员不得制作书记员笔录。

【经验提示1】在这种情况下,代行书记员职能的法官在制作笔录书名时只能写书记员×××,不得写自己的名字。

⒉笔录形式的规范性

法院笔录是法院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应当严格遵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笔录内容不论是一般填充还是根据案件诉讼活动记录、拟制,都应当力求规范化、样式化、标准化,不能随意更改和简略。

审判笔录的形式应当用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此外,其他的诸如:速记法、拼音文字和录音、录像(仅仅是作为笔录的辅助)均不得作为正式的笔录形式出现。 ⒊笔录内容符合十四字准则

书记员制作法院笔录须符合十四个字准则,即: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清淅;高效;整洁。

(1)真实:真实即要求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反映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程序、顺序和具体内容,而绝不允许书记员背离事实,随意分析臆断虚假的记录。

(2)准确:准确就是要求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必须正确反映审理案件活动;笔录制作不得遗漏或者缺项。

(3)合法:合法是书记员制作笔录时,记录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对案件负有记录职责的书记员才可以记录审理案件的活动;其次是制作笔录的内容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符合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4)清淅:书记员制作的笔录,要明确具体,各项活动的具体内容要明确具体。同时,书记员制作的审判笔录从笔录的版面、格式、段落,到每个段落的字、词、句都要清晰易辨。

(5)全面:全面就是要求书记员制作的审判笔录,必须完整的反映法官审理案件的各项活动,以及不同活动的具体内容,切不可随意取舍法官审理案件的各项活动,以及不同活动的具体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和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问题、细节问题决不允许随意或高度概括。

(6)高效:书记员制作审判笔录时,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节奏要同法官审判活动节奏同步;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各项内容同法官审理案件活动的各项内容同步;完成各项相关辅助审判活动的时间与法官审结案件的审限要求同步,以保证法官各项审判活动顺利、如期、保质完成。

(7)整洁:书记员制作笔录时,应保证各项审判活动的每份记录材料都必须要规整、整洁;印制并对外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要齐全、整洁;形成案卷的卷宗外观必须要规范、整洁,符合归档要求。 二、法院笔录的作用

(一)法院笔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书记员制作笔录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法官通过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辅助其审判职权的发挥,同时法院笔录的制作也是法官行使审判的客观依据,没有笔录制作,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无法实现。因此,法院笔录制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笔录在审判工作中具有特定的作用和意义,不可轻视。

(二)法院笔录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础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争议、定纷止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靠法律裁判文书体现的,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基础是证据和法律,而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审判活动都以各种书记员的笔录为基础,都要通过笔录的形式记载的反映。因此,书记员的笔录制作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础。

(三)法院笔录是诉讼证据或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法院笔录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作为诉讼证据或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有些法院笔录本身就是证据,比如,勘验笔录。另一方面,有些笔录虽然不是证据本身,但也是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比如,证人证言往往通过调查笔录来表现。

(四)法院笔录是检验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书记员通过各种笔录的制作最终将各类审判活动以静态形式分别进行定格、定位,并通过案件卷宗形式完整表现出来。由于上级法院检查与评价下级法院乃至法官审判活动的质量、效果,以及领导机关、社会监督法院工作,通常都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静态形式载体即案件的卷宗进行,因此,书记员法院笔录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的审判质量以及社会公信力,成为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笔录的制作

一、刑事、民事和行政通用审判笔录的制作

刑事、民事和行政通用审判笔录的制作 (一)准备庭笔录 (二)法庭审理笔录 (三)调解笔录 (四)合议庭笔录 (五)审判委员会笔录 (六)调查笔录 (七)宣判笔录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一些司法诉讼

程序是相同的,比如:准备庭、审理、调解、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评议以及宣判,这些诉讼程序无论是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或是行政审判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适用。那么,相应的记录这些诉讼活动的法院笔录也就具有了通用的诉讼文书格式。 (一)准备庭笔录 ⒈准备庭笔录的含义

准备庭笔录是指书记员根据准备庭(即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而实时制作的笔录。准备庭笔录的制

作要点包括:具体案件能否开庭审理、审判技巧的确定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⒉准备庭笔录的格式

准备庭笔录格式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庭的开庭时间(年月日);准备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准备庭笔录的正文;尾部。

“准备庭笔录”示例(民事、行政案件用):

准 备 庭 笔 录

本院于 年 月 日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三、人民陪审员李四组成准备庭,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主体资格合法,建议公开开庭审理。 张三:同意。 李四:同意。 决议:

一、本院定于 ××年×月×日×时× 分在本院

×室公开开庭审理。

二、提前三日下传票,传唤当事人准时到庭。 三、提前三日发布公告。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准备庭笔录”示例(刑事案件用):

准备庭笔录 本院于 年 月 日由审判员(庭长、院长) 担任审判长与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查了控告 一案。 审判长:介绍案情 被告人 自然情况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详见起诉书副本。(略) 经审查,公诉机关已将该案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送交我院,我认为本案可以审理。 :均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均) 准备庭决定: 1、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本院 号楼审判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 2、本案由本院 担任审判长与 、 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记录; 3、即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4、发公告;(注:不公开审理的无此项) 5、开庭前三日通知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审判长: 员: 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二)法庭审理笔录

⒈法庭审理笔录的含义

法庭审理笔录也称庭审笔录,是指书记员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所实时制作的笔录。法庭审理笔录是审判笔录体系中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考核书记员记录水平与能力最主要载体,因而也是从审判实体到审判程序、从记录形式到记录内容、从记录效率到记录耐力等方面对书记员压力最大、要求最严格的笔录。

2.法庭审理笔录的格式

法庭审理笔录格式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开庭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审理笔录的正文;尾部。 “法庭审理笔录”示例:

法庭审理笔录(第 次)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审理笔录的正文)

? : ? :

合议庭成员签字: 书记员签字:

【经验提示2】制作高质量的法庭审理笔录,要求书记员必须养成提前阅卷的习惯。由此,一方面,可以保证书记员能够消除疑难字词的障碍,做到有备无患。防止出现诸如:将“调解”写成“调节”;将“诉讼中止”写成了“诉讼终止”;将“公私财物”写成了“公司财

务”;将判决赔偿的金额的50000元,写成了50000万元的失职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书记员在庭审记录的过程中理清审理思路、抓住庭审要点。比如:一、刑事案件审理笔录的制作。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通过预先阅读案卷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合议庭成员在审理中的具体分工;明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罪性、量刑方面的要点;了解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词、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分析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法官欲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情况。此外,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身特点,书记员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还应注意:①当事人称谓上的不同,在自诉案件中称自诉人、被告人;②自诉案件中,一般没有公诉人出庭公诉;③针对自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记明:自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具体内容及理由;被告人的答辩;被告人提起反诉的,要记明提出反诉事实、理由、依据;审理过程等。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并由自诉人、被告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可以同时要求自诉人具写撤回起诉书。二、民事案件审理笔录的制作。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通过预先阅读案件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正确记录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明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了解原被告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词、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等。三、行政案件审理笔录的制作。行政审判庭的书记员通过预先阅读案件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明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经验提示3】开庭时,审判长依法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经验提示4】法庭调查阶段的记录一定要准确、具体。对审判长(员)的讯问,要记清要点和关键性问话。若遇到多名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对每个人的问答要分别记明。此外,在法庭核对有关证据的过程中,如出示书证、物证的,宣读证据材料的,应记明出示书证、物证的名称、证据材料的证明要点、出处;控、辩双方对证据、证人提出的质、辩意见要重点记清;证人证言的说法变化,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都应完整、详实地记录。

【经验提示5】法庭审理笔录可以当庭宣读,也可以当庭或在三日内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他们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错的,

可以请求补正。但,注意补正法庭审判笔录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在补正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经验提示6】法庭审理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最后,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和书记员签名。

【经验提示7】制作好的庭审笔录,需要书记员与审判长(员)密切配合、达成默契。这里,需要书记员一方面注意审判长(员)开庭审理时一般采用的做法、思考方式,另一方面注意掌握审判长(员)的庭审提纲、庭审要点、重点,明确哪些内容应当详尽、具体,哪些内容可以简略,做到庭审记录时得心应手。

【经验提示8】法庭审理笔录是审判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在各种笔录中是要求最高的,做好法庭审理笔录不仅需要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文字基本功,而且开庭审理时更要全神贯注,通过听觉、视觉、思维等活动将庭审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到记录上,要观察敏锐,快速反应,做到听准、看准、记准,制作法庭审理笔录时切忌分心走神,影响工作。

【经验提示9】在庭审过程中,如有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和规则,被法官制止、警告或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外情况和反常情况,均应记入法庭审理笔录。

(三)调解笔录 ⒈调解笔录的含义

调解笔录是书记员在主审法官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内容,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和解时制作的笔录。

⒉调解笔录的格式

调解笔录的主要包括:调解时间(年月日某时分至某时分);地点;审判员、书记员签名;被邀协助调解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或职务;调解的经过和结果;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笔录

(各类调解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被邀协助调解人员: 调解经过和结果:

(首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等)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经验提示10】调解笔录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的过

程中,是民事案件结案的重要法定形式。在刑事审判中,调解笔录仅仅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他案件均不得进行调解,也就不会产生调解笔录。在行政审判中,调解的适用范围更小,仅仅适用于赔偿诉讼,即行政赔偿调解笔录。书记员在记录行政赔偿调解笔录时应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分别记清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调解条件、意见。行政诉讼调解中,原告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准确记录。

【经验提示11】关于调解内容的记录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的法庭调解,应记入法庭审理笔录,不适用法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的调解笔录格式。二是,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必须制作调解笔录。

【经验提示12】由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如实、具体、准确地记录,重点记录当事人提

出的调解条件、达成协议的事项以及执行方式,以便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合议庭笔录

⒈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含义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争议时所作文字记载。评议笔录是审判笔录中永久性保密笔录,除本院院长、主管院长、合议庭成员外,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院长、主管院长批准均不得调取或查阅。由于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内容都与如何认定案件性质、如何裁判案件休戚相关,因此,对笔录制作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就是客观、全面、真实、原貌。

⒉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评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评议地点;合议庭成员名单(应注明审判长;案件主审人;书记员签名;评议案由;评议内容;评议笔录结尾处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合议庭评议笔录”示例: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 : 一案。

记录如下:

合议庭成员签名:

【经验提示13】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性质不同,所以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也各有不同:

(1)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评议意见;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是否有法定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条件,是否应受惩罚或者适用各种刑罚及其理由、依据;有赃款赃物的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此外,二审案件评议时还应注意记明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理由和根据。

(2)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是否充分、证据能否被采信和证明力、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事实的确认;适用法律的意见。此外,二审案件评议时还应注意记明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理由和根据。

(3)行政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录要点是:合议庭评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具体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此外,对于赔偿诉讼案件,需要重点记录对于原告方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程度的证据的认定。

【经验提示14】合议庭评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各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五)审判委员会笔录 ⒈审判委员会笔录的含义

审判委员会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处理审判中的其他重要工作时所作的笔录,包括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它审判工作笔录两类。 ⒉审判委员会笔录的格式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格式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讨论案件的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案件主审人、记录人;讨论案由;正文内容。

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它审判工作笔录应包括: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记录人;讨论议题;正文内容。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示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第 次会议)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列席人员:

案件主审人: 记录人: 讨论 一案。 记录如下:

【经验提示15】讨论案件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过程和作出的决定;汇报人有书面审理汇报意见的,记录人可摘要记录,将审理报告卷讨论其他审判工作的笔录应重点记录结论、有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焦点。

【经验提示16】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记录要点各有不同:

(1)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时,重点应放在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定罪量刑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上,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

(2)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案件时,重点应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

(3)书记员在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行政案件时,重点应放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具体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适格;实施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的依据;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调查笔录 ⒈调查笔录的含义

(1)刑事案件的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其主要作用是:首先,有的调查笔录能证明一定事实的存在,可作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证据;其次,有的调查笔录能提供有价值的情况,可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重要参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2)民事案件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调查收集证据时制作的笔录。

(3)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行使调查权有其范围的限制,因此,行政审判制作的调查笔录区别于刑事、民事审判中调查笔录。行政审判调查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核实已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依法调取证据时制作的笔录。

⒉调查笔录的格式

虽然调查笔录的内涵因为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各有特色,但调查笔录的格式在三种案件类型是相统一的,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

地点;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调查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调查人如果是证人或其他人时,询问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笔录中应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证人时,还应当告知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正文内容;尾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验提示17】制作调查笔录时,如有其他人在场,应写明在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经验提示18】制作调查笔录应力求详细、具体、完整,力求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反映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有些被调查人的自然特征,如聋、哑、盲、跛足等也应注明。此外,制作调查笔录还需要记明被调查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内容往往可以作为鉴别真伪的重要依据,不能忽略。

【经验提示19】对证人调查时,应注意记明材料来源,是亲眼所见,还是直接听当事人所说、或是接听别人说的等情况。

【经验提示20】调查笔录要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七)宣判笔录

⒈宣判笔录的含义

宣判笔录是书记员在主审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宣布案件裁判结果、并告知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时制作的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标志着案件本级诉讼程序的结束。

宣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的无须另外制作宣判笔录,可在法庭审理笔录中宣判阶段继续记录。定期宣判的,应单独制作宣判笔录。

⒉宣判笔录的格式

宣判(定期)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宣判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宣判地点;旁听人数;审判长、书记员签名;到庭的公诉人;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文内容、签名。 “宣判笔录”示例:

宣判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点: 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 书记员: 到庭的公诉人: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宣读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 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示。

【经验提示21】一审宣判后,应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审法院,讯问被告是否上诉,并将被告人回答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记录时应有宣布的判决主文,其它内容则可省略。

【经验提示2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刑事审判特有笔录的制作

排除上述所列举的通用法院笔录外,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还需适用以下一些特有笔录。 (一)刑事公诉案件特有笔录

刑事公诉案件是指依法由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公诉案件中的特有笔录包括:⒈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⒉讯问笔录;⒊验明正身笔录;⒋执行死刑笔录。 ⒈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1)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含义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向被告人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时使用的笔录。 (2)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的格式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记录人签名、送达人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合适被逮捕以及被告人的回答;送达人告知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告知开庭时除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辩护,并记录送达人和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的回答;如果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也应当给被告人说明;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并注意提前通知其代理人出庭。 “送达起诉书副本”示例: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送达人: 记录人:

送达人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

?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

告知: 人民检察院以你犯有 罪提起公诉,我院已经受理。现将__检察院_字( )第 号起诉书副本向你送达。我院即将开庭审理。开庭时,除你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你辩护。 ?你委托辩护人吗?

: ?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审判员:

书记员:

【经验提示23】笔录中核对被告人姓名的字和音都要准确无误, 有曾用名、绰号都要一一记全。

【经验提示24】核对被告人身份主要核对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捕前住址、职业。

【经验提示25】送达人核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要按公历的年月日。 【经验提示26】如果记载中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正,在每篇末尾和改动处应由被告人签名、按指印。如果笔录出现多页,请被告人在每页都签字、按指印。

【经验提示27】如果被告人拒收起诉书副本,应该请监所看管人员到场,说明拒收情况,在笔录和送达回证记明拒收的理由,由送达人和看管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将起诉书副本留在监所。

⒉讯问笔录

⑴讯问笔录含义

讯问笔录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讯问被告人时使用的一种笔录,其是认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是被告人供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还是诉讼活动过程内容的记载和反映。研究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检查案件质量都离不开讯问笔录。

⑵讯问笔录的格式

讯问笔录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讯问刑事被告人的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由审判人员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等;讯问的正文内容;被告人的签名、盖章。 “讯问笔录”示例:

讯问笔录(第 次)

(提讯刑事被告人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人员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等。

(讯问的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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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经验提示28】笔录应当由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对于记载有遗留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也可由讯问人在笔录末尾附注说明,每篇笔录的改动之处应由被告人签名、按手印。 ⒊验明正身笔录

⑴验明正身笔录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验明正身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时使用的笔录。

⑵验明正身笔录的格式

验明正身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案由;死刑罪犯姓名;验明正身的时间(年月日某时分至某时分);地点;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立场监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由审判人员核对死刑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死刑罪犯的回答;由审判人员核对犯

罪事实及死刑犯的回答;由审判人员讯问死刑犯有何遗言和信札;还有什么要说的以及被告的回答;笔录的结尾处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验明正身笔录 (执行犯罪死刑用)

案由:

死刑罪犯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书记员: 临场监督人: 人民检察院

核对死刑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 答:

核对犯罪事实: 答:

问:你有何遗言和信札,还有什么话要说的? 答:

【经验提示29】第一,对于验明正身笔录要完整记录,不能因为即将对罪犯执行死刑而对笔录内容随意省略。第二,对死刑犯的遗言、信札和其它要说的内容要记录清晰、完整,并依法办理。死刑犯的遗言、信札往往涉及债务清偿、财产继承、家庭嘱托等内容,一定要记录完整并将遗书、遗言等交给罪犯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时,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⒋执行死刑笔录

⑴执行死刑笔录的含义

执行死刑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执行死刑笔录是了解检查执行死刑情况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⑵执行死刑笔录的格式 “执行死刑笔录”示例:

执行死刑笔录 (刑事案件用)

案由:

死刑罪犯姓名: 执行地点:

执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临场监督人: 人民检察院 执行人: 执行死刑情况:

法医(或检验人)验明毙命情况: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签

名)

临场监督人: (签名) 法医或检验人: (签名)

书记员: (签名)

死刑罪犯 照

执行前照片 执行后照片 备 注 【经验提示30】第一,采用枪决执行死刑的,主要应证明几枪毙命,弹丸出入口的位置和方向,以及验尸情况等;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主要应记明注射的药物名称、剂量、注射位置方向,以及验尸情况;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还应记明何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采用这种方法。第二,执行死刑笔录有附件:死刑罪犯××照片,照片包括执行前照片和执行后照片及备注等内容。

(二)刑事自诉案件特有笔录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的特有笔录包括:⒈告诉笔录;⒉勘验检查笔录。 ⒈告诉笔录

⑴告诉笔录的含义

告诉笔录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没有书面诉状的情况下制作的笔录。

⑵告诉笔录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制作告诉笔录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机关、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③具体的诉讼请求;④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⒉勘验检查笔录

⑴勘验检查笔录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勘验、检查笔录是审理刑事案件时书记员制作的对刑事案件现场及有关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

⑵勘验检查笔录的格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具有通用的勘验笔录样式,具体内容包括:勘验时间(年月日某时分至某时分);天气情况,勘验地场所;勘验人;记录人;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勘验对象;勘验情况和结果;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和被邀参加人等分别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示例:

勘验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果:

【经验提示31】 第一,记录勘验笔录时,如果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第二,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笔录中应写明被邀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等。第三,勘验情况和过程是勘验笔录的重点部分,应当尽可能地具体记录。如勘验的具体地点、位置环境、现场内部、中心部位的地形、物品;现场的走道、门窗、楼梯、家具陈设、物品放置有无损坏、损坏的程度,作为被损害对象的人,物所受害的具体情况,有无血迹,损害的具体尺寸;有无现场提供的物证等。需要现场照相、绘制现场图的还应照相和绘图。第四,勘验笔录的记录顺序一般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一致,避免记载混乱,发生遗漏和不必要的重复。第五,勘验笔录的制作应当力求准确、恰当、简练,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第六,财产笔录应把财产名称、特征、规格、数量记清,财产比较多的情况下,可通过清点编号记载。第七,绘制现场图应力求方法准确、比例恰当、图样清楚、规范,线条清。绘制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现场局部图、必要时可绘制立体图。第八,现场照片也是勘验笔录的重要附件和组成部分,在勘验笔录中起着其它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现场照相必须做到影相清晰、逼真,主题突出,使人看后一目了然。现场照相一般可按勘验的目的和要求,分别采用防伪照相、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细目照相等方法,现场照片顺序编排,应先方位照片,后全貌照片,再中心照片,最后

细目照片,依次粘贴在规定的纸片上,层层展开,环环相扣,最后装卷时与勘验笔录附在一起。 三、民事审判特有笔录的制作

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根据其案件性质民事审判中特有笔录是接待笔录。

(一)接待笔录的含义(口头起诉、答辩笔录) 接待笔录是口头起诉笔录和答辩笔录的总称。口头起诉笔录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起诉时,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口头答辩笔录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答辩人书写有困难、口头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对被告人口头答辩内容所作的笔录。 (二)接待笔录的制作方法

⒈口头起诉笔录的制作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⒉口头答辩笔录的制作方法 口头答辩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注意:口头答辩笔录只适用答辩人是自然人并书写确有困难的;答辩人是法人、组织的不存在“书写困难”问题。);答辩事项等内容。 【经验提示32】口头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引例解析】

小孟的做法违反了书记员笔录制作的规范和要求。第一,庭审笔录不可,自作主张,详记提问,略记回答。遗漏了庭审记录的要点,导致笔录有失真实、准确、合法、全面的要求,影响笔录的效力,玷污了法官的辛勤工作。第二,对于笔录中需要修改的部分,不能一改了之,而应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修改处签字。

【本项目小结】

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法院笔录制作的主体,需要能够依法完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包括: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笔录、宣判笔录等等的制作任务。书记员的上述工作任务,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更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完成质量、效果和社会评价,因此,书记员有责任、有义务高质量地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保证笔录制作的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清晰、高效、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