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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庄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简本)

北京工业大学 二零一零年七月

1 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投资方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成立于1991年3月,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7.66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开发区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北京市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区,如今已成为北京市培育新的优势,吸纳高新技术产业,吸纳跨国公司投资,吸纳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并致力于发展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已经形成了包含生物技术与医药、电子信息与通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和软件等为主的五大主导产业格局,成为以吸引外商、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基地。

项目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B7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86700平方米,总建设规模:约130100平方米(地上),二期建筑规模:约115000平方米。

由若干栋单体楼宇组成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筑组群,包括办公实验综合楼、多层厂房和科研生产楼。共建设5栋6层,1栋5层的中型企业用房,1栋5层的中试车间。受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委托,北京工业大学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完成了《亦庄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建设单位提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决策参考。

1.2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2.1 环境空气

本项目设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设统一的排气筒,共设置3个,位于用地规划的绿地内,排气筒高度2.5m,根据初步分析,计算所得PNO2(MAX)≤10%(P=6.86%),因此大气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科研实验生产产生少量发酵废气,废气中主要为CO2、H2O,没有污染物,因此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定为三级从简,仅进行简单描述分析。

1.2.2 水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1~2.3-93)地面水环境影响工作等级划分中表2的规定,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是生活和企业科研实验生产产生的废水,其排放量较小,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是CODCr、BOD5、SS、油脂、酸、碱等,复杂程度为中等,冲厕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科研实验、中试生产性废水进入开发区东区市政污水管网,未来最终进入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评价等级定为小于三级。

水环境评价范围:园区排水口。 1.2.3 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声环境3类区,建成运营后的噪声来源主要是各种公用设备、企业科研实验生产设备,其声源强度在60?90dB之间,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小于3dB,且基本没有增加受影响人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2009)中评价分级规定,确定本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噪声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2009)中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边界往外200m范围内。

1.3 评价标准

1.3.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其中NO2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的通知(环发[2000]1号)中规定的数值。

2、评价区域内的地表水体主要是凉水河,水体功能分类为Ⅴ类,地表水质量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Ⅴ类标准。

3、项目用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B7地块,周边东侧相邻的经海四路、西侧相邻的经海三路、北侧相邻的科创六街、南侧相邻的科创七街属于支路,西侧相邻的经海一路属于次干道,项目用地周边规划为工业用地,因此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1.3.2 排放标准

1、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2、厂界噪声标准

项目用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B7地块,周边东侧相邻的经海四路、西侧相邻的经海三路、北侧相邻的科创六街、南侧相邻的科创七街皆属于支路,项目用地周边规划为工业用地,因此,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3、废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打造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已入区的生物医药类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服务;为国内外生物医药类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和海外归国学人提供发展空间。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原则上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中“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但根据《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本项目所排污水未来最终排入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放标准》(DB11/307-2005)中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标准限值。

4、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设统一的排气筒,共设置3个,位于用地中部规划的绿地内,排气筒高度2.5m,排气筒排放汽车尾气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10-2007)表1标准。

5、食堂油烟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职工食堂,食堂厨房集中排放油烟,油烟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规定。

6、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