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下载本文

(二)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

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是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三)约束力 1、对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 特征

(1) 对象的普遍性。

(2)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 准立法性。 二、 分类

(1)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2) 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三、 有效成立要件

(1) 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 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 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和特殊授权立法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需有法律规定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组成。 国务院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只在规定范围内行使。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 编制年度计划 2、起草 3、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