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前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者:国家税务总局 直属机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低于
各部、委员会。同时,具有独立的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1) 规章制定权; (2) 行政事项处理权;
(3) 争议的裁判权。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依据我国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主要职能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执行权
(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 (3)领导和管理权 (4)保护、保障权
(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