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下载本文

4、处罚救济原则 (或称权益保障原则)救济是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广义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A.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的不受此限。

B.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

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2、行为罚

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A. 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暂扣许可证(公安机关)和执照(工商管理局) C. 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

3、 财产罚 A. 罚款

B. 没收财物 可成为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

C.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 声誉罚

A警告 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既可单处也可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