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云南省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等工作环节和重大建设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发生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坚持多方筹集、提前预支、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责任挂钩、项目核销、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四条 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由省级财政按照“四个一点”的办法进行统筹,即“财政安排一点、省发改委基建盘子明确一点、银行贷款支持一点、部门及政府性基金筹措一点”,建立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规划的前瞻性,切实做好符合中央投向和我省实际的基础性、公益性、高新技术产业化、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省级扩大内需重点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发改委基本建设、部门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

(三)按规定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收回的前期费用; (四)政府信用技术援助贷款; (五)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资金;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前期费主要用于省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勘察费;

(二)设计费; (三)研究试验费; (四)可行性研究费;

(五)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六)概算审查费; (七)咨询评审费;

(八)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九)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州(市)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州(市)自筹解决。

第四章 拨付程序

第九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根据建设规划,结合各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度,拟定年度内项目建设前期费计划。

第十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者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准备以下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下述内容和顺序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编制合同;

(三)项目专业规划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证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资料。

各主管部门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年度确定前期费预算额度内,根据前期工作进度下达前期费资金预拨计划。对实行滚动制度的建设项目,前期费分配计划下达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审核相关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核定拨款额度,将资金提前预支到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者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须作出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前期费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或者分月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合同(协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可暂缓拨付资金。 (一)前期费安排计划不符合使用规定的;

(二)未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前期费的;

(四)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五)前期费使用不符合安排计划所规定内容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