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
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 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三) 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 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 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
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九条 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条 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报送在招标采购、物资供应、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作出处理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新源公司等其它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负责其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备案;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省公司物资部作为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收集向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
(二) 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
商的处理意见,并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
(三) 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 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十三条 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省公司法律部门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五条 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配合开展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第十七条 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县(区)公司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