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4)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其二,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其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4.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系为担保债权而成立,故其主体自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以享有留置权,只有债权人以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时,才有可能发生留置权。这里的合法原因通常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只能是动产。(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债权系由占有的动产本身而生;二是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三是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尚无请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的权利时,即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则显失公平。因此,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留置权之发生要件。(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二是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三是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第八题案例分析题

1.王某欲开办一家杂货店,遂向其亲戚赵某借款1万元,双方书面约定:2年后还本付息,并由王某将自己的电视机出质于赵某作质押。10天后,赵某让王某带电视机到赵家取款,王某称:电视机几天前被其妹妹带走,过些天才能还回。王某要求赵某先把钱借给他,赵某同意,当即交给王某1万元现金。不久,王某经营亏损,便将其妹妹还回的电视机交给周某作质押借现款5000元。赵某知道此事后,认为王某在欺骗他,遂要求王某在5日内将该电视机交到赵某家,否则应立即还款。王某向赵某解释说将电视机交于周某作质押实属无奈,请求赵某再宽限一段时间。赵某不许,要求王某马上还清借款。王某便将杂货店卖掉,加上家里的其它财产共6000元还给赵某,余款保证2个月内还清,赵某仍不答应,表示要将王某的电视机折价抵偿。王某称电视机在周某处,如果周某同意,可由赵某随意处理。但赵某向周某索要电视机时,遭到拒绝。赵某便以王某与周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电视机折价,用以抵偿王某欠余款4000元及其利息。问:此案的质押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周某对电视机享有质权,而赵某不享有质权。因为本案中,虽然王某与赵某约定,王某将电视机出质于赵某,以作为借款的担保,但王某并未将电视机交付赵某占有。由于质权的成立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因此赵某对王某的电视机不享有质权。王某在向周某借款时将电视机交付给周某设定质权,双方不仅有质押合同且转移了电视机的占有,因此,周某对该电视机享有质权。由于周某对电视机享有质权,赵某无权向周某索要电视偿债。法院应当驳回赵某要求以电视机抵偿王某欠款的诉讼请求。

2.2005年5月,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费取电视机。10天后,高某取电视机时,嫌200元修理费过高,拒绝付款。于是,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高某在其后的5个月中,既没有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11月的某天,高某又携带一台录像机来到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个月交费取录像机。高

某如期来修理部取录像机,修理部工作人员称录像机的修理费为250元,加上前次电视机的修理部共450元,要高某一次付清。高某付清了录像机的修理费,并称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用电视机抵偿,但修理部却要扣留录像机。于是,修理部退还了高某的电视机,扣留了录像机,并告知高某在1个月内必须付清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将变卖其录像机来抵偿。高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修理部返还录像机。问:(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和录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合法,而扣留录像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中高某与修理部之间存在两个承揽合同关系:一是以修理电视机为内容的,一是以修理录像机为内容的。在修理电视机的承揽合同中,修理部依合同占有电视机,高某不按照约定交付修理费,修理部对电视机享有留置权,有权扣留电视机。而在修理录像机的承揽合同中,修理部尽管也依约定占有录像机,但高某付清了修理费,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修理部也就不能享有留置权,因此,修理部也就无权扣留高某的录像机。 (2)本案中修理部应将录像机返还给高某,高某应向修理部支付电视机修理费200元。因为本案中修理部虽对电视机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是以留置权人继续占有留置物为存续条件的,本案中修理部已经将电视机主动返还约高某,修理部对电视机的留置权也就消灭。但修理部对高某的请求支付200元电视机修理费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法院应判决高某向修理部支付电视机修理费200元。由于高某支付录像机的修理费的义务已经履行,修理部扣留高某录像机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应当判决修理部将录像机返还给高某。

3.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欲向该市某工商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工商银行的要求,博达公司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方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工商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公司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公司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集团)以其新购买的一块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估价100万元)作为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工商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溓。在博达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蟦财产作抵押,但没有约定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借款合同到期后,博达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工商银行因将博达公司的房产拍卖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集团用于抵押的胆设用地使用权,以清偿剩余的债务,遭到三丰集团的拒绝。箘商银行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集团承担抵押责任。问:工商银行享有何种性质的抵押权,其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答:从本案来看,博达公司在与工商银行协商借款时,因博达公司提供的房产当时价值仅为350万元,而借款的数额为本金和利息共450万元,工商银行遂要求博达公司必须提供其他的抵押,博达公司则分别请求三丰集团、丁某以不同的财产作抵押。工商银行分别与博达公司、三丰集团和丁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可见,本案中的抵押属于共同抵押。既然本案的抵押为共同抵押,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因此,抵押权人工商银行有权就任何一个抵押财产或者各个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工商银行在对博达公司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后,因其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清偿,有权对三丰集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清偿剩余的债务。

第五章

第一题单选

1.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被称为(A)。 A.自主占有B.他主占有C.有权占有D.无权占有 2.以占有的方法为标准,占有可分为(C)。

A.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B.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 C.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D.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示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A)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1年B.2年C.6个月 D.3个月 第二题不定项选择

1.下列人员中,属于间接占有人的包括(ABC)。 A.出质人B.出租人C.寄托人D.承租人 2.下列占有中,哪种占有不能独立存在(CD)。 A.恶意占有B.强暴占有C.辅助占有D.间接占有 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ABC)。

A.在时效取得中,两者的期间不同B.在善意取得中,须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占有之善意与恶意而有所不同 D.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范围不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ABD)。

A.无主物的先占B.遗失物的拾得C.占有的继承D.抢夺物的占有

5.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何种规则处理?(A)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无权代理 第三题判断题

1.占有归属于物权体系,因此占有也同样受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 2.从性质上说,占有是一种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

3.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行为规则处理。(√) 4.按照《物权法》第243条的条件,善意占有人对于孳息没有返还义务。(×) 5.在恶意占有中,占有人对于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享有费用求偿权。(×) 6.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平占有。(√)

7.在能够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 第四题填空题

1.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占有可分为与。 答案: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2.根据占有人占有标的物的手段不同,占有可分为与。 答案:和平占有、强暴占有

3.《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恶意占有人

4.《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

答案:必要费用 第五题名词解释

1.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2.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

3.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第六题论述题

1.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答: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像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体现在:(1)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为依占有所表现的一切权利,不限于物权,也包括债权;(2)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负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但当他人提出反证证明其无占有的权利时,占有人方负有推翻反证的举证责任;(3)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4)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5)权利的推定,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6)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7)权利的推定适用于动产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已登记的不动产,则不发生权利推定问题。 2.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按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但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以其权利推定的权利范围为限。(2)费用求偿权。费用求偿权是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3)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4)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损毁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题案例分析题

1.王某将邻县赵某的一头母牛偷回家。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王某将该牛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郑某,郑某在购牛时并不知道王某所卖之牛系偷来的。半年之后,郑某所买之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赵某在母牛丢失后一直没有停止寻找,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发现自己的母牛在郑某处,遂要求郑某返还母牛及牛犊,郑某以自己是从王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买来为由,拒绝返回给赵某,双方就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产生争议。问:郑某能否取得母牛及牛犊的所有权?

答:在本案中,母牛属于盗窃物,王某对母牛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王某不能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母牛的所有权仍属于赵某。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尽管郑某在购买母牛时并不知道该牛系盗窃物,即郑某是善意的,但根据《物权法》规定,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郑某不能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就牛犊的争议而言,牛犊为母牛的天然孳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因此,赵某有权请求郑某返还牛犊,郑某不能取得牛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