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17.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8.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9.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0.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

21.当事人以权利设立质权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得再行使。(×) 2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题填空题

1.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优先受偿

2.以建筑物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答案:抵押

3.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设立。 答案:登记

4.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答案:设立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 答案:费用

6.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答案:提存

7.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质权人时设立。 答案:权利凭证交付

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金或者等优先受偿。 答案:保险金、补偿金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转让

10.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转质

1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答案:同一法律关系

1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答案:债务的金额 第五题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5.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情形。 6.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第六题解答题

1.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答:抵押权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而非实体支配权,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非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此,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之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4)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包括三层意义:一是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得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二是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成立在前的,不受破产宣告之影响,抵押权人就特定的抵押物有“别除权”;三是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2.简析共同抵押的效力。

答:共同抵押的效力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当事人就数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物应负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2)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换言之,于此场合,每一抵押物之价值均担保着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使其债权得以清偿,既有权同时实行数个抵押权,同时变卖数个抵押物,也可选择行使其中一项抵押权,变卖其中一个抵押物。此种情形,发生物上连带关系,类似于连带共同保证。 3.最高额抵押的特点有哪些?

答: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而是基于当事人间的连续交易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当然,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

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担保所带来的繁琐。(3)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所谓最高限额,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4.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答: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如下区别:(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但无须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当然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的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造成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须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为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而得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5.权利质权有何特点?

答: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权利质权之标的为权利,而非有体物。但并非任何权利均可充任权利质权的标的,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须为财产权、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须为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以具有权利凭证的财产权利设定质权的,应将该权利凭证交付于质权人占有;而以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设定质权的,应采用登记的方式设定。(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6.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答:动产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1)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于其债务受清偿前,得留置质物,即使质物已转让他人,质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受影响。(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3)经许可使用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出租乃至处分质物。(4)质物的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有两种情况:其一,承诺转质,即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供自己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转移占有于其债权人,就质物再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其二,责任转质,即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其债权人,为其设定新质权。(5)质物变价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6)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简述留置权的特点。

答:留置权具有如下特点:(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为动产。其次,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就是说,只有留置权人

占有动产,留置权才能成立。(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为留置效力,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有权就其占有的留置物继续占有,并得对抗债务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是优先受偿效力,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物,或以留置物折价以使自己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规定当然产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 第七题论述题

1.说明担保物权的特点。

答:说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价值权性。这是指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而不是以对标的物为实体的支配、使用、收益为内容。(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包括设立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3)不可分性。这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4)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特定的;担保物权的成立须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出来,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否则,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追及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6)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2.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有何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的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须对物的实体加以直接支配,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为目的,它无需对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仅以能对实体的价值加以排他的支配为必要。(2)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成立,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须占有标的物外,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3)标的物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则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还可以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性权利。(4)实现时间不同。因用益物权旨在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因此用益物权人一旦取得用益物权,就可以实现其权利,即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是同时的;而担保物权取得后,担保物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其权利,而只能在该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为债务之履行或经权利人催告于规定的时间内仍不履行时,担保物权人始能行使变价受偿权,以实现其权利。(5)从属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以存在被担保的债权为前提,属于从属物权。 3.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的次序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