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支持、配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纳入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年度监督抽查计划进行抽样,并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小作坊开展质量安全自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督促在生产场所显著位臵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加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登记)证发放、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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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的管理。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证书式样由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证书编号按照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定编排。
(三)许可证和登记证被依法注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许可、登记机关上缴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原许可、登记机关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四)食品小作坊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和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原许可、登记机关书面说明,申请补证。
(五)食品小作坊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和登记证。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和登记证书。 (六)许可、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管理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等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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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
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登记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登记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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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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