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或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填写核查结论。现场审查标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或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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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或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或登记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申领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或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原发证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许可证或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许可证或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本办法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或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原发证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许可证或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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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许可(登记)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或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当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许可证或登记证证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的注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的核发、延续、变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鼓励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建立完善检验能力,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三十七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高风险食品分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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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时,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可以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以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账记录、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不合格食品处理等主体责任制度落实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特点,对带有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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