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政问答 下载本文

土地使用税。

40、 用于生产经营并在按揭中的房产,没有拿到房产证,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房屋用于经营,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所以,无论是否拿到房产证,房屋只要交付使用了,就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42、 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

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3、 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

44、 收取对方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

问: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

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5、 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继续免增值税?

问:2009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区内一加工厂供暖是否同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

入的比例确定。

因此,该物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企业供暖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46、 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哪类合同计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47、 单位将自建住房低于建造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