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报表说明
一、功能分类: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
一个信托计划只能选择一种功能分类,不能并列。对于存在信托财产组合运用的情况,判断标准首先按业务主要性质进行划分,难以判断时可按资金运用金额大小、资产风险暴露(风险敞口)、资产风险大小的顺序进行判断。
融资类: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如集合资金贷款信托、带有回购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信用风险。
投资类: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此类信托包含受托人自主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外包的情形,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市场风险。
事务管理类:是指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出发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承担事务管理功能,为委托人(受益人)的特定目的提供管理性和执行性服务的信托,如企业年金基金、职工持股信托、托管业务等。此类信托中,信托公司以中间人角色出现,主要利用信托制度破产隔离机制以及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制度优势,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信托财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不充当主动投资管理的职能。当一个信托项目的目的是资产管理或者投融资运作,但仅需要受托人提供事务管理服务,而不需要受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或者融资服务的也属事务管理类。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操作风险。
二、管理类型:主动管理、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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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信托业务,例如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三、运用方式
指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贷款、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表对投资分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三列)、租赁、买入返售资产、拆出及存放金融机构等方式进行。信托项目沉淀的货币资金,以及证券交易导致的存出保证金等在金融类机构存放的款项,均应填报在“存放金融机构款”列。
四、投向
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基础工业是指能源(包括电力)工业和基本原材料(包括重要矿产资源、钢材、石油化工材料等)工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通讯、水利等设施。
金融机构:指金融机构,含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工商企业:指生产工业产品(商品)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品(商品)流通和服务的商业、贸易企业等。
五、财产权信托管理运用方式
出售: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进行出售变现的管理方式。
出租: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进行出租、收取租金并进行管理的方式。
资产证券化信托:指信托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受托资产的受益权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以实现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处臵方式。其中包括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从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将受托管理的其他类型资产的受益权进行分割转让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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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融资目的的信托业务。
准资产证券化:指目前尚未有正式的管理规定,但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原理,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的受益权进行分割转让或证券化,达到了为委托人提供结构性融资服务的特定目的处臵方式。“信托公司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办理的证券化信贷资产除外。”
持有并管理: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进行持有、管理并代为行使财产所有者权利的方式,如代委托人名义持股、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经营权等方式。
六、资产五级分类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于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七、S32补充材料一相关要素说明
第一部分:信托资金投资有价证券风险情况表
[A交易性金融资产_账面价值]:指信托资金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B交易性金融资产_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资产增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小计。其中:“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盈利以“+”号表示;“公允价值变动”带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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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以“—”号表示。
[C其他投资_账面价值]:指信托资金运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外的其他类型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D其他投资_资产价值变动]:指信托资金投资运用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等资产,在本报告期内因公允价值变动、被投资企业损益变动等因素导致的资产账面价值变动。资产增值以“+”号表示;资产减值以“—”号表示
[E至I风险状况]:本表中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定义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中“第三章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的相关要求为标准,并将相应的金额(指未扣除减值准备的期末账面价值)填入对应栏目。本表五级分类只适用于无公开交易市场、无市场价格的金融资产。
[1.债券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债券的账面价值总额。
[1.1有市价的债券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有直接市场价格的债券。 [1.1.1定息债券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票面利率固定的债券。
[1.1.2浮息债券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票面利率将根据指定参考利率(央行利率或银行间同业利率)的变动而在下一个重新定息日自动调整的债券。
[1.1.3结构性债券]:由传统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所合成的债券。结构性债券所需要的支付与偿还的利息与本金的价值取决于一些标的资产的价值、参考利率或指数,因此结构性债券又称作混合负债工具(hybrid debt instrument)。与纯粹的金融衍生产品相比,结构性债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无论发行或投资结构性债券,都要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之上;(2)结构性债券是属于证券(security)的一种,但衍生合同却不认为是证券;(3)结构性债券对于发行人而言,是将筹资工具与风险管理的功能结合在单一的证券之上。
[1.2没有市价的债券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没有直接市场价格的债券投资。
[2.股票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股票的账面价值总额。
[2.1有市价的上市股票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公开市场发行交易并有公开市价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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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境内上市股票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境内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
[2.1.2境外上市股票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境外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
[2.2没有市价的上市股票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没有直接市价的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如非流通股等。
[3.基金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基金的账面价值总额。
[3.1有市价的基金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境内股票市场公开交易的基金单位,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3.1.1债券投资为主]:信托资金投资的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基金单位。 [3.1.2股票投资为主]:信托资金投资的以股票投资为主的基金单位。 [3.2没有市价的基金投资]:信托资金持有的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基金单位。
[4.其他投资]:信托资金投资的其他信托产品等其他有价证券投资项目。 [4.1信托产品- 有市价部分]:信托资金持有的有市价的信托计划或产品。 [4.2信托产品- 没有市价部分]:信托资金持有的没有市价的信托计划或产品。
[4.3其他 - 有市价部分]:信托资金持有的其他有市价的投资项目。 [4.4其他 - 没有市价部分]:信托资金持有的其他没有市价的投资项目。 附注1:从信用主体结构分析债券投资
[1.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普通债券]:信托资金投资的由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1.1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信托资金投资的由我国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1.2其他国家和地区]: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2.公用企业发行的普通债券(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信托资金投资的由公用企业发行的债券。
[3.金融机构发行的普通债券]:信托资金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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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信托资金投资的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
[3.2我国其他金融机构]:信托资金投资的由我国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3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4.企业债券]:信托资金投资的其他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 [5.次级债券]:信托资金投资的可在次级债市场交易的债券。
[6.其他债券]:信托资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包括按揭贷款支持债券(MBS)、资产支持债券(ABS)和连带信用衍生工具的债券等,相关定义参见相应的监管法规。
附注2:从证券交易市场类别分析证券投资分布
[A个数]:截至报告期,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类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汇总个数。
[C至E集合计划实收信托金额]:以投资顾问为主要区分标准而划分的投资于证券交易市场的集合信托计划对应的实收信托金额。其中:
[C证信合作]:指由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证券公司在计划推介和运作管理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职责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常表现为证券公司是信托产品结构中重要的参与方之一,甚至掌握了信托计划投资管理的主动权。
[D私募基金合作]:指由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或私募基金在计划推介和运作管理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职责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常表现为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结构中重要的参与方之一,甚至掌握了信托计划投资管理的主动权。
[F集合金融小计]:指集合信托证券类项目实收信托的合计金额。该列应等于C列至E列之和。
上述证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和其他证券投资信托项目实收信托不重复统计。
[G个数]:截至报告期,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类证券投资信托项目的汇总个数。
[H至K单一信托项目实收信托金额]:以投资顾问为主要区分标准而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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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单一信托项目对应的实收信托金额。
[I证信合作]、[J私募基金合作]的概念同上。
[L单一金融小计]:指单一信托证券类项目实收信托的合计金额。该列应等于I列至K列之和。
[M、N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指在信托计划设立环节,由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产品,并作为委托人(或委托人之一)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主要用于有价证券投资的信托项目(含单一和集合)。
[1.股票投资]:指信托资金主要投资运用于股票类金融工具的信托项目。其中,[1.1一级市场]指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股票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投资的信托项目;[1.2二级市场] 指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股票流通市场,即已发行股票买卖交易市场投资的信托项目。对信托合同中未限定证券市场类型,但明确约定了以一级市场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填报在一级市场项下,反之,应填报在二级市场项下。
[2.债券投资]:指信托资金主要投资运用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信托项目。其中,[1.1一级市场]指信托资金主要投资运用于债券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投资的信托项目;[1.2二级市场] 指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流通市场,即已发行债券买卖交易市场投资的信托项目。对信托合同中未限定证券市场类型,但明确约定了以一级市场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填报在一级市场项下,反之,应填报在二级市场项下。
[3.基金投资]:指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主要投向为购买基金类金融产品,该类信托性质类似于基金的基金(FOF)。
[4.组合投资]:指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可同时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股票及债券,也可购买基金,且无法确定主要品种或主要投资市场;或信托合同无明确约定,信托资金在项目存续期间投资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和基金没有限制性或倾向性约定的信托项目。
[5.合计]:上述四类证券投资信托项目的实收信托金融合计。
[6.其中: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的项目]: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所有证券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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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托项目中,单个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的信托权益余额除以实收信托(信托本金)低于1所涉及的所有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项目)。
八、统计口径
1、信托来源运用统计表
本期实现信托业务收入:指截至报告期末,本年累计实现的信托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投资收益等,以计提口径为准。
本期实现信托报酬:指截至报告期末,本年累计实现的信托报酬,以计提口径为准。
2、信托业务统计基础表
信托收益:指实际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除信托收益按照实际分配为准之外,其他费用的统计口径通常采取计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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