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 客体 存续期限 排他性 优先性 特定 独立的有体物 永久性 相容性 平等性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有期限性
第三节 债务 一、债务定义
1、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谓债务者,系指特定人(债务人)向特定人(债权人)依债之本旨,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一种义务。
2、通说:指在特定人之间负为特定给付之义务。
3、熊英、罗时贵: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05年司考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答案】D 【考点】民事义务 二、债务的特性
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义务内容和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务的履行具有期限性。民法理论称为胜诉权。
3、债务的给付呈现多样性。 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
债务 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
不真正义务 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三、债务的分类
1、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定性:承揽标的-加工物;劳务标的-行为。)又分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
(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给付义务,实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与第一次给付义 务在性质上不同。 2)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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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 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
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 2、附随义务
1)产生原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
2)义务类型: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
3)功能:一是辅助功能;妥善包装物品义务。二是保护功能。如提供安保义务。 4)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
1)定义: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2)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3)目的: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4)法律条款:《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合同法上称为减损义务。
四、债务、义务(Obligation)与责任(Duty)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为义务的一种,两者有时通用,竞合为同义词;但与责任一词大相径庭。责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债务履行的担保;二是指法律上的强制。
德国法上的区分:债务属于“当为”,而责任属于“替代”,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责任附加于债务,债务才具有必须履行的强制,即债务不履行时,发生责任。
理论上的区分:债务是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责任乃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
第四节 债法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为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上债法:凡是以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债法的范畴,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在我国,其内容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法规、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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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等关于债法的相关规定。
2、狭义上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即债法典。 二、债法的性质
参见:熊英、罗时贵著:债法原理与实证分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第31-32页。 1、任意性 2、交易性 3、国际性 本章思考题:
1、债、债权与债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2、债法上的义务群体型态。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依据: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定。 一、法定之债
1、概念: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2、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3、类型:侵权之债 二、意定之债
1、概念: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2、类型:合同之债与单方允诺
3、边界:符合强行性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分析05年司考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第二节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分类依据: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不同设定。 一、财物之债
1、概念:指债务人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 2、特点:
1)标的物为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形物(如虚拟财产); 2)可替代性,非亲自履行。
3、财物的交付:
1)现实交付: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2)观念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案例分析04年司考题】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答案】C 【考点】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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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指在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完成。
二、劳务之债
1、概念: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2、特点: 1)身份性
2)不可替代性,须亲自履行。
第三节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均以金钱的支付为债的标的。但二者的含义不同。货币之债通常
作为主债而存在,而利息之债则系货币之债的从债。 一、货币之债
1、概念:指以给付一定数额货币为标的的债。又称金钱之债和价值之债。 2、种类:
1)通用货币。法律规定其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又称法定货币。 2)自由货币。事实上流通之货币,如金、银等辅币。 3)外国货币。指外国银行发行之货币,非通用货币。 3、货币价格的确定:
货币价格有额面价格、金属价格、流通价格、汇兑价格、古董价格等,通常以额 面价格为准。 4、特点:
1)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2)货币之债不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3)货币之债履行迟延时,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二、利息之债
1、概念:指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广义的利息除金钱外,还包括金钱以外的物; 狭义的利息仅指金钱利息。 2、特性:
1)附从性:随从主债务;
2)双重性: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同; 3)复杂性:在利率的计算方面复杂。 3、利息种类:以利息发生原因为据 1)约定利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 2)法定利息:依法律规定发生的。 4、我国利息之债的相关适用规则: 1)金钱借贷不得计取复利;
2)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3)禁止巧取利息;借贷时,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4)为主债设定担保时,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所生利息;
5)因迟延履行应支付迟延利息,其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分类依据: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一、按份之债
1、概念: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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