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讲义(一)
第一编债的概述
第一章导论
一、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1、两大法系的考察:
独立成编 如德国民法典
1)大陆法系 将债法与物权法一并规定于财产法中 如奥地利民法典
将债与继承等同规定为财产取得的方法 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2)英美法系:无债的特定概念,债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侵权法和其他单行法中。 2、中国的考察:
1)中国大陆尚无统一的债法,关于债法内容集中规定在《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以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债法内容。
2)我国理论体系内对债法的调整: 人身关系
民法
物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静态关系) 财产关系 债权--财产交换和流转关系(动态关系) 3)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制上的定位
参见:熊英、罗时贵著:债法原理与实证分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1页。
第一、债法是否单独成编。债法单独成编,以突出债法的独立性(张广兴著: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第二、是否设立债法总则。
第三、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是否脱离债法体系。
二、债法的结构
1、债法的概述 1)债; 2)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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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 4)债法; 5)其他等。
2、债的发生
1)合同行为(契约行为);* 2)缔约过失;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侵权行为;* 6)单方允诺。 3、债的履行 1)债的效力 2)债的保全*
3)债的担保一(保证);债的担保二(抵押、质押和留置)*。 4)债的变动 4、债的消灭 1)清偿 2)提存 3)抵消 4)免除 5)混同
三、债法的发展史
1、从国外进行考察:(张广兴著: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页)。
要点:
1)债法发展的历史离不开民法,其随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展; 2)债法的产生一般要晚于物权法律制度;
3)债法规范较多是基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如罗马十二表法中的债务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关于契约、准契约的分类,对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的详细规定;梭伦改革时已经有自由之债(合同之债)和不自由之债(侵权之债)的规定。
4)在欧洲中世纪,封建领主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法的发展陷于停滞。 5)资本主义社会,自然人成为交易的主体,法人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达,债法制度也随之获得迅速发展。
6)发展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以前,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主要以罗马法学家为代表而提出债法理论。完成了从“口头契约”到“诺成契约”的发展过程。
第二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实行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阶段:债法的现代化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 2、我国债法的发展: 要点:
1)清末以前,我国一直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2)我国古代的债法乃为习惯法,其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内容和民事习惯。 3)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
4)宣统三年(1911年)第一次民律草案。草案仿德、日法例,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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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五编。其中债权编分8章26节,计654条,并引进诸多新概念,如债权的效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债的消灭方法等。
5)1925-1926年,司法部完成第二次民律草案(未正式公布实施),该草案第二编为债,共4章,计521条。
6)1928年,民国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债编,1929年通过并公布,1930年施行,共2章604条。既有契约自由规定,又对契约自由及权利行使设有限制,贯彻社会本位的思想,成为我国第一部现代债法。
7)新中国成立以后,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技术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我国债法的基本内容。
注意:带*的内容因与开设的其它课程相同,故本讲义不讲该内容列入其中进行讲述。 侵权行为以一个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说明。 本章思考题:
我国债法的历史发展路径及其特点。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张广兴著: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熊英、罗时贵著:债法原理与实证分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2009年版。
第二章 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 债 一、债的概述 1、定义:
史尚宽:一方对于他方,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债权; 他方则负有为之之义务。--债务。
张广兴: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熊英、罗时贵:债是特定人之间以一定行为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与民间俗称的债的区别:
民间之债,特指金钱债务,如所借之债。
近代民法上的债的概念和内涵要宽泛的多,首先,不仅指债务,还包括债权;其次,不仅包括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以及不作为为标的之债;再次,不仅包括因合同所生之债,而且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所生之债。 3、债的特征:
1)债体现民法中的财产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相对性); 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如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4)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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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国家主体问题? 2、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3、债的客体:
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指特定给付行为。 标的物指具体的给付对象。
第二节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1、德国学者 拉伦茨:债权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的权利,它要求义务人对权利人履行某种给付,这种对给付的请求,一般都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
2、台湾学者 林诚二: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也。
3、德国学者 梅克尔:法力说 即债权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4、熊英、罗时贵:债权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相对人(特定的债务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一种权利。
二、债权的特征
1、为请求权。非支配权。请求权,对特定之人,请求给付之私权(史尚宽)。 2、相对权。
3、债权之不可侵性。即如果第三人对债权加以不法侵害,第三人应负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有积极说和消极说分歧,但以积极说为是。我国理论上倾向于积极说,但实务中暂缺乏积极说的案例支撑。
【案例说明】英国1853年Lumley V. Gye事件:原告Lumley 与女伶某订立契约,约定于一定期间内应专在原告之戏院演剧,被告Gye知其情事,而唆使女伶破约,出演于自己之戏院。原告因此请求被告为损害赔偿。法院以被告恶意侵害原告与女伶间之雇佣契约,令为赔偿。
4、相容性 5、任意性 6、平等性 三、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行给付的权利。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构成债权效力上的“保持力”,即债权可以成为保持给付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3、债权保护请求权。构成债权效力上的“强制执行力”。
说明:从债的实现角度来看,给付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保护请求权是债权人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方式。 四、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说明债权的特性,我们有必要同物权作个简要的对照: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比较点 内容 实现方式 义务主体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对世权 4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对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