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4年6月5日,原告王某位于河南省某县县城东门外的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的丁某和张某,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110向警方报警,前后两次接通了被告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该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二十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一辆摩托车驶离了现场,致使王某被盗物品总计2万多元。案发后,王某向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县公安局惩处有关责任人,尽快破案。该县公安局一直没有作出答复。于是,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出警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五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能否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1.单方行政行为: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2.双方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六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能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
2005年5月,某县邮电局要在某国道某段埋设本地网SDH光缆,因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所以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多次口头、电话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邮电局依旧继续施工。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于10月6日亦口头通知邮电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5000元。
2.非要式行政行为:不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政行为作为补充) 1.独立行政行为: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生效的行政行为。 2.需补充的行政行为:必须附加补充行为后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 补充行为往往是上级国家机关的审批或备案。 划分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的意义 明确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2.行政行为作出的两种情况: a某一组织作出
b行政工作人员代表行政主体直接作出 3.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1) 主体:拥有行政职权 2) 主观:有意图
3) 客观: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4) 结果: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1 即时生效
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效力 2 告知生效
行政行为必须在告知相对人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3 附条件生效
当行政行为的生效附带某种限制条款时,只有当所附加条款的要求满足时,该行政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的要求:a组织合法 b人员合法 c 委托合法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纵的方面:法律明确了各级行政主体的职权,不同重要程度的事务分别由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负责处理,下级机关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行使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 横的方面:
a从事不同性质性质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b具有相同性质的行政事务,但分属不同地域的行政主体管辖之间的权限划分。
3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 要求:(1)查明事实 (2)适用法律正确
4 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法定的要求:
(1)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符合该种行政行为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三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应当推定其合法。
2 确定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和依法定程序不得被撤销和变更。 3 拘束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拘束力量,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
拘束力:a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 b对行政主体本身也具有拘束力 4 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实现方式: a自动履行 b强制执行
第四节 行政行为效力变化的状态
一 行政行为的撤销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存在违法事由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缺乏合法要件 2、不适当
(二)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 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给予赔偿。
3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者相对方与行政主体共同造成的,那么,相对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应返回,自身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给国家或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行为被撤销也存在过错的,应承担内部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 行政行为的废止和终止 (一)行政行为的废止
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适应新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使其往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废止的原因是什么 废止与撤销的区别 A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B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二)行政行为的终止
概念: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行政行为自然地往后失去效力的制度。 思考:终止和废止有何异同? 行政行为终止的事由: a法定期限届满
b内容和目的已得到充分实现 c执行条件已不复存在
d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对象已经消失
三 行政行为的变更
概念:不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只是对其中部分内容加以改变的制度。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特征 概念 动态 静态
特征:
1 对象的普遍性
2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 行为内容的准立法性 4 不可诉性
二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 概念、特点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点:
1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a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b制定的行为规则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c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和权力机关的立法的区别 1. 立法主体不同 2. 立法来源不同 3. 立法的内容不同
4. 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5. 立法程序不同 6. 立法的形式不同
二 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
授权主体:宪法和组织法 例《宪法》89条、《地方组织法》51条 特别授权立法
授权主体:特别法律或有权机关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