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的协调,即宗教与世俗社会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发挥其创建社会和维系社会的功能,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旨在消除压迫和不平等,所以更有利于它们之间建立一种协调一致的互动关系。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群众性的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两者密不可分,离开此而抽象地谈彼,都是片面的。其中,质的规定性,即宗教持续不断的历史创造性和与世俗社会的持续的多方位的协调一致,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区别于此前阶段的宗教的最为内在、最为本质的规定性。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07、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本目标在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宗教政策,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立场并不能也不应该构成其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障碍。
宗教信仰自由,就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108、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前提:尊重、容忍、平等
要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实处,就必须认真做到尊重、容忍和平等。 尊重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项基本前提,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府和非信教群众应当尊重信教群众;另一方面是宗教组织及信教群众应当尊重另一个宗教组织及信教群众。
容忍是指不尽要做到心理上和思想上的不歧视,而且还要进而做到在行动上的容忍和宽容。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包括政府对宗教的宽容和宗教之间的宽容两个方面,对当今宗教冲突不断的现状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儒释道三教合一把宗教宽容演绎到了极致。
平等主要是指各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平等,政府不得偏袒、偏爱个别宗教。离开了平等,宗教尊重和容忍就会流于形式,宗教信仰自由就会成为空谈,
109、法律保护: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证 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在于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及相关措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在于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受司法行政的保障。
第三节 独立自主办教原则
110、独立自主办教:所意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宗教事业由各国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这样一个办教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支持独立自主办教,不仅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完全独立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且还在于独立自主办教乃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信徒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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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中国基督教届在为争取独立办教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这一夙愿。
111、独立自主办教: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基本方略
独立自主办教原则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一项基本方略,关乎国家主权和安全。境外宗教渗透首先是一个政治渗透问题,是一个关乎西方帝国主义或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实施和平演变的战略,向全球复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问题。其次,境外宗教渗透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或敌对势力推行其和平演变战略的一种工具或手段。
就境外宗教渗透的运作模式而言,主要是通过西化、分化和殖民化三种模式实现的。 “西化”是指敌对势力通过宗教渗透向社会主义国家输入自由主义思潮,其本质内容是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旨在根本否定和颠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分化”是指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宗教渗透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殖民化”是指境外敌对势力采用各种手段干涉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事务,控制其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
112、支持独立自主办教是社会主义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独立自主办教不仅是一项维护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举措,而且还是一项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国家政权的重要举措,则支持独立自主办教就势必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十三章 依法管理宗教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一节 宗教建设的基本目标: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13、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所致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建设和宗教工作的目标,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由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特殊性和特殊本质所决定的。而这首先是由宗教自身发展的普遍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与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一条不可更易的普遍客观规律。
11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下限: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下限问题,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低标准或最低要求。最低标准或最低要求就是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方针政策,另一层意思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如近几年来我国宗教界流行的“四个维护”:宗教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这些标准和要求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其他标准和要求的前提和基础。
115、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上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性
由于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的最大也是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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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应”。首先表现在最大限度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其次在于进一步挖掘、弘扬和开发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的合理内核,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积极性,首先必须搞好宗教的自身建设。和谐宗教的构建不仅关涉宗教组织内部的和谐,关涉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而且还关涉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关涉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关涉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二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乃宗教管理的一项基本方略
11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不仅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自主独立办教、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宗教立法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只有在“主权在民”的现代社会制度里才能实现。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颁布宗教方面的专项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宗教立法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是宗教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也是实现宗教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这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有法必依”,宗教立法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17、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的行为,并不与宗教独立自主办教原则相冲突,因为宗教除了“宗教信仰”外,还有一个“社会组织”的属性,而政府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也正是这样一类社会公共事务。因此,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也正限于宗教的社会组织属性之上,而不涉及宗教性的宗教事务或宗教的内部事务。
118、宗教事务类型学
根据洛克的观点,可把人的信仰和行为区分为两类,即纯粹思辨性的信仰和行为、实践性的信仰和行为。前者是一个绝对自由的领域,唯有上帝才有权力和能力干预;后者指在道德上有善有恶的自然法所规定的信仰和行为,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受内心法庭(良心)的管辖,另一方面又受到外在法庭(官长)的管辖。
按照洛克的思想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首先,政府(官长)管理宗教事务不得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因为宗教信仰自由属于纯粹思辨性的信仰行为或宗教崇拜行为,而政府依据“人法”管理的只是那些与实践性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道德行为。其次,人的实践性的道德行为既然既具有宗教性又具有政治性,既具有私人性又具有公民性,则这类事就不仅需要宗教团体加以管理,而且还需要政府部门加以管理。
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宗教事务的两种基本类型:宗教性的宗教事务和政治性的宗教事务,或宗教的内部事务和宗教的外部事务,这就是宗教事务的类型学。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也由此推论而来。
11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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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宗教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不断加强神学思想建设
120、宗教神学思想建设的基础性任务:挖掘、弘扬传统宗教中的积极内容 挖掘、弘扬宗教传统及其神学中的积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神学思想建设的一项前提性或基础性任务。理由有二:首先,我国的传统宗教及其神学始终保持着与时俱进、与社会共存、共进、共荣的历史轨迹。其次,我国的传统宗教及其神学拥有对主流意识形态或官方意识形态的认同和趋近的历史惯性,中国宗教教义中的重仁爱、贵和谐的思想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资源,其具有超越性的宗教道德伦理思想也不断推进俗世伦理道德建设。
121、“教理革命”乃社会主义国家神学思想建设的历史正命 社会主义国家神学思想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是,当代中国宗教对传统宗教教义或教理作出顺乎历史潮流和时代潮流的新诠释,作出既体现时代精神又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新诠释。
近代以来,我国宗教都进行过各种“教理革命”的努力,如佛教大师太虚的“人间佛教”;赵紫宸的“社会福音论”和“宗教人格论”,丁光训的“处境化神学”;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张继禹的“生活道教”。
122、神学思想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去伪匡正、反对邪教 去伪匡正、反对邪教是国家及宗教团体进行神学思想建设的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只有反对邪教,才能更好地从宗教的内在本质的层面上深入批判邪教,才能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方向前进。“匡正”与“去伪”辩证统一。
邪教在我国的滋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第一,国际根源,国际邪教组织众多;第二,社会根源,即近代社会结构转型;第三,历史根源,即传统经济结构的转型及我国传统的宗法性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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