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GW101-2014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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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行车安全 ………………………………………4
第一节 基本作业要求????????????4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作业防护??????????????20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35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46 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56
第六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60 第七节 防 洪???????????????66
第三章 人身安全………………………………………68
第一节 基本要求??????????????68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避车????????????????69 线桥作业??????????????72 搬运与装卸作业???????????84 机具使用??????????????86
第四章 工务设备安全??????????????88
附录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91 附录二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92 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93 附录四 信号及标志????????????????99 附录五 本规则用词说明??????????????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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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自2006年《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颁布实施以来,铁路运输及工务生产组织、设备状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铁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项规则、办法,尤其是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一些条款突破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安全防护等内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由此,本次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已发布实施,因而本规则更名为《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规则共分四章和五个附录,阐述了普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忠吉、张晓阳、万 坚、许建明、杨梦蛟、张克艺、杨春枝、刘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拥军、毋小卫、朱春信、李胜利、任成进、康振江、张传东、姜永权、虞中明、汤国华、罗 强、袁雪娥、郑朝会、高 琦、贵逢涛、刘维平。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 昕、吴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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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锋、吴细水、姚 冬、王 敏、杨 桉、孟 亮、吕关仁、邢建鑫、胡双庆、徐洪范、杨春林、李 剑、刘 东、赵党利、杨宝立、王忠伟、毛建辉、胡永生、郭敏杰、洪淳敏、王建辉、谢绍甜、莫克议、刘加昌、郑小龙、杨明声、魏绍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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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铁路局、铁路公司应保证工务安全的及时投入,工务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5条 凡在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制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km/h以下国家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的工务安全管理。
第二章 行 车 安 全 第一节 基本作业要求
营业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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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普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2.1.2条 施工作业系指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
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调度所)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影响建筑限界、路基和桥隧涵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5.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6.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7.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8.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的施工。 9.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2.1.3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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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 h及以上、干线封锁6 h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 h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 h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 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 h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 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 h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 h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相邻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4条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的作业。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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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维修项目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一、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 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等。 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
4.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 (二)Ⅱ级维修项目
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更换或修理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
2.胶结、焊接钢轨。
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 4.螺栓扣件涂油。
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6.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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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 8. 整修道口铺面。
9. 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破底清筛道床以及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10. 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除冰作业。
11.更换桥梁挡砟块。
12.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
1. 160km/h及以下的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
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标记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3. 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
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
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区段,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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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
6. 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2.1.5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 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 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 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 m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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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 m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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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2.1.6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不应少于 180 min。
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 min,单线不应少于90 min。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第2.1.7条 营业线施工作业(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2.1.8条 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施工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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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计划,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2.1.9条 作业现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各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服从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综合利用天窗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1.10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11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以及在道岔转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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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动心辙叉部位进行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相关设备。影响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的作业时,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
第2.1.12条 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2.1.13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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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2.1.14条 作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作业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作业,安排作业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作业,掌握作业进度,反馈现场信息。
3.负责总结分析作业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2.1.15条 限速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6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7条 施工天窗结束后放行列车条件按表2.1.17执行,表2.1.17所列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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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项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表2.1.17
放行列车条件 1.破底清筛 2.更换道床石砟 3.成段更换轨枕(板) 4.成组更换道岔 5.基床换填 6.一次起道量或拨道量超过40mm的成段起道或拨道 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1. 两捣一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自第三列起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2. 三捣两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大型养路45km/h,第二列60km/h,自第三列起限机械捣速8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固、稳定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车作业 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小型养路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机械捣固 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人工捣固 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按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捣固后阶梯提速,其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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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项 目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1.成段更换钢轨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4.成段修整轨底坡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恢复常速。 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2.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 封锁施工 3.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 1.更换或拨正钢梁、混凝土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翻修支三、桥承垫石、垫砂浆厚度超过50mm 隧涵施4.不拆除钢轨整孔更换明桥面桥枕 工作业 5.明桥面移动桥枕 6.翻修、加深隧道内排水沟 封锁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封锁开通后限速45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km/h,以后限速60km/h不少于24小时,再限速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常速。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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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明桥面移动桥枕后,上盖板喷砂除锈涂装 2.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系的横梁,安装D型便梁的横梁 3.修补或重新施作有砟轨道桥面、桥台顶面防水层 施工条件 放行列车条件 慢行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 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桥涵顶进 慢行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不少于 12小时,后限速60 km/h、8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 km/h一列后恢复常速。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km/h,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基础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 三、桥隧涵施工作业 新建明、棚洞的基础施工 慢行施工 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梁、D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的纵梁,拆除D型便梁的横梁 2.喷锚加固隧道衬砌 封锁施工 3.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4.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5.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1.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施工桩施工,路基降水 条件和列车放行条件执行。 2.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8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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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vmax>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vmax≤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砟不少于1/3。 2.枕底道砟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 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砟)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9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20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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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第2.1.21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允许速度100 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 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
第2.1.22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2.1.23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抢修;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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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 业 防 护
防 护 办 法
第2.2.1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须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且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及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第2.2.2条 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站内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
第2.2.3条 封锁或慢行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第2.2.4条 凡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作业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
第2.2.5条 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维修登销记手续;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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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防护员在防护时,除掌握驻站联络员通报信息外,应以瞭望防护为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作业负责人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第2.2.6条 在区间线路上封锁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封锁施工时,如图2.2.6—1。
图2.2.6—1 (长度单位:m)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封锁施工时,如图2.2.6—2。
图2.2.6—2 (长度单位:m)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封锁施工时,如图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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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6—3 (长度单位:m)
4.封锁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如图2.2.6—4。
图2.2.6—4 (长度单位:m)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m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附近;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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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7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封锁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封锁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1。
图2.2.7—1 (长度单位:m)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2。
图2.2.7—2 (长度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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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封锁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如图2.2.7—3。
图 2.2.7—3
4.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4。
图 2.2.7—4
二、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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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5;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2.2.7—5 (长度单位:m)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2.2.7—6。
图2.2.7—6 (长度单位:m)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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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7;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2.2.7—7 (长度单位:m)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8。
图2.2.7—8 (长度单位:m)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2.2.7—9。
图2.2.7—9 (长度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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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2.2.8条 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标明列车限制速度)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设立位置如图2.2.8—1。
图2.2.8—1 (长度单位:m)
注:⑴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下同),见表2.2.8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表2.2.8 列车类型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 特快货物班列 快速货物班列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快速货物班列除外 )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 ) 最高运行速度(km/h)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120 140 160 160 120 90 120 100 800 1 100 1 400 1 400 1 100 800 1 400 1 400 ⑵允许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以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图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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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8—2 (长度单位:m)
注:限速地段无施工作业不设置作业标。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8—3。
图2.2.8—3 (长度单位:m)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 m时,设立位置如图2.2.8—4。
图2.2.8—4 (长度单位:m)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
移动减速信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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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如图2.2.9—1,双线设立位置如图2.2.9—2。
图2.2.9—1 (长度单位:m)
图2.2.9—2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2.2.9—3,双线设立位置如图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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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9—3 (长度单位:m)
图2.2.9—4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2.2.9—5。
图 2.2.9—5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设立位置如图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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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9—6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高)移动减速信号。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2.2.10条 已纳入LKJ基础数据的长期限制慢行地段不设置减速信号牌。
第2.2.11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图2.2.11。列车接近该作业标时,司机必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图2.2.11 (长度单位:m)
第2.2.12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自然灾害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设置停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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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2.13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2.2.14条 区间线路上利用列车间隔的作业,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或作业负责人联系程序规定如下:
1.作业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车站对作业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车站向作业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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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
(3)作业地点距车站较近或作业条件较复杂,需提前预报、确报时,作业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告知全体防护员及作业人员。
(4)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通知到作业负责人。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瞭望,监视来车与作业情况。如设置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3.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作业负责人。
第2.2.15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作业封锁调度命令,通知作业负责人;
(2)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作业负责人发出作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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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外单位施工的还需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作业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2.2.16条 在通信不畅或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7条 线(桥)车间、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7规定配备。
防护信号备品表
表2.2.17
单 线 单 名 称 位 车 间 工 区 守 作业标 停车信号 减速信号 减速地点标 个 个 个 个 4 2 2 2 6 4 4 4 巡道巡车 间 工 区 守 巡道巡双 线 34
双面信号灯 喇 叭 红色信号旗 黄色信号旗 盏 个 面 面 1 2 2 4 6 6 6 1/人 1 3 1 1 2 2 6 6 9 6 1/人 1 3 1 短路铜线(自条 动闭塞区间) 无线电话机 有线电话机 台 台 2 2 4 4 2 2 2 2 5 4 2 2 2 1 4 2 “T”字减速个 信号 4 4 注:(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速度大于120 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5)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 mm2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6)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第三节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处理
第2.3.1条 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按以下两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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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办理。
一、当工务人员检查、作业中发现线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时:
应立即按照第2.2.11条要求进行防护。迅速通知工长或车间主任,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若不能在列车运行间隔时间内修复,应通过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请求,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或限速,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必要时,工务部门的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第一趟列车去故障现场,以便迅速组织和指挥抢修工作。工长或车间主任根据故障判断影响行车的程度,确定运行办法,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在工长或车间主任到达故障地点之前,列车运行办法,由现场工务人员确定。
故障、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二、接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
铁路局工务调度接到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接铁路局或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有关车间(班组),并向单位相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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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班组)按通知的故障、自然灾害类别或领导要求,携带机具和材料赶赴现场,同时设置驻站防护、办理相关手续。
作业负责人确认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后,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故障或自然灾害主要情况及影响范围、处置方案、行车限制条件。
故障或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第2.3.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出现连续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必须加强巡查或派专人监视,观测轨温和线路方向的变化。若碎弯继续扩大,应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线路稳定后,恢复正常行车。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起道、拨道省力,枕端道砟离缝等胀轨迹象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无论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轨向不良,用10 m弦测量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当平均值达到10 mm时,必须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满枕盒道砟和堆高砟肩等措施,来不及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的,现场防护员应显示黄色信号旗(灯),指示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限速地点和限速值,并安排人员在车站登记;当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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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的轨向偏差平均值达到12 mm,必须立即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及时通知车站,并采取钢轨降温、切割等紧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车。
3.发现胀轨跑道时必须立即拦停列车,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线路,首列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 km/h,并派专人看守、整修线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2.3.3条 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应按第2.2.12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
1.紧急处理——当钢轨断缝不大于50 mm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 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 km/h。如断缝小于30 mm时,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25 km/h。有条件时应在原位焊复,否则应在轨端钻孔,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拧紧接头螺栓,然后可适当提高行车速度。
2.临时处理——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 mm,以及紧急处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 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但不得大于160 km/h。
临时处理或紧急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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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 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3.永久处理——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及时插入短轨进行焊复,恢复无缝线路轨道结构。
在线路上焊接时气温不应低于0℃。放行列车时,焊缝温度应低于300℃。
第2.3.4条 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 m范围内线路扣件,并应尽快修复。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焊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电气化铁路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30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1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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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曲线超高时,单股起道量不得超过11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建筑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建筑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满足调整要求后配合作业。
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 mm。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vmax≤200 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3.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 如图2.3.6。 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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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3.6
1—被更换的钢轨;2—铜导线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7—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
2 2 1 1 2
图2.3.7—1
注: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2.更换一股钢轨时,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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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7—2
注: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人员在场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线从钢轨上拆开。
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5.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1 款规定办理。
第2.3.8条 更换带有吸上线的钢轨,必须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第2.3.9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塔杆接地线与贯通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接触网塔杆接地线、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型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
第2.3.10条 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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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停电后作业。
第2.3.11条 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道 口
第2.3.12条 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2.3.13条 道口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栏门)、铺面、标桩等设备发生故障和缺损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上登记。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抢修,并在24h内予以修复。当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栏杆(栏门)等关键设备停用时,看守单位必须派人到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第2.3.14条 道口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公路右侧(面对道口)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5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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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关闭栏杆(门),按规定立岗接车;列车通过后,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门)。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应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16条 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的道口,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道口看守人员应利用列车调度通信设备按规定进行联络,提示行车安全信息,确保行车安全。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在封锁施工期间通过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2.3.17条 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2.3.18条 有人看守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有遮断信号机立即让其显示红灯,有道口无线报警装置的应立即启用,向接近列车发出警报;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可使用短路设备或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车站或机车乘务员,如区间有相互联控的道口,可让其代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如无上述设备或条件时,由铁路局规定具体防护办法。 第2.3.19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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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20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0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道口信号、工具及备品表
表2.3. 20
单班数量 顺名 称 号 位 单单双线 线 1 2 3 4 5 6 7 8 9 信号灯 信号旗(红色) 信号旗(黄色) 口 笛 短路铜线 防护杆 钟 表 钢丝绳 小撬棍 盏 面 面 个 条 根 台 条 根 把 把 把 把 把 把 2 3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3 1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自动闭塞区段(或站内)道口备长2 m能插旗、挂灯 长5 m以上,两端有套,能拉动 清理轮缘槽用 要 求 100 铁 锹 11114 15 16 17 活口扳手 斧 子 小铁铲 竹扫帚 克丝钳 45
18 19 绳 子 照明灯泡 条 个 2 2~4 2 栏杆故障时使用 2~4 备用 20 信号灯泡 个 5~10 5~10 备用 21 22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台 台 1 1 2 1 便携式 台式 第2.3.21条 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应及时报告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电路区段
第2.3.22条 在轨道电路区段进行天窗点外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养路工机具、轨道检查仪、道尺等,均必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
2.取放工具、抬运金属料具时,不得搭接两股钢轨、绝缘接头、引入线或轨距杆。
第四节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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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条 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及防护备品(根据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并应配备起复设备、防溜器具、轴温监测装置、灭火器具等。
第2.4.2条 每日出车前,对车载电务设备(GYK、CIR)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预先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GYK、CIR状态不良时严禁上线运行。
运行前,各机械车司机长应组织检查确认行车安全装备,进行制动机试验;走行传动系统、悬挂部件状态应良好;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锁定到位、可靠,安全链拴挂有效;物料、工机具装载加固良好。
每日收车后,应对工务机械车进行检查保养,并按相关规定转储运行数据、及时分析。
第2.4.3条 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第2.4.4条 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调度命令下达后,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进出封锁区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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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联系,确认行车凭证、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
第2.4.5条 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第2.4.6条 工务机械车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挡溜放。
第2.4.7条 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做好防溜,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2.4.8条 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进行驻车制动,设置止轮器并加锁,并关闭电源、车窗,锁好车门后,车上人员方准离开。
第2.4.9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2.4.10条 工务机械车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应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部门停电配合。
第2.4.11条 工务机械车需分解作业时,应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
第2.4.12条 工务机械车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不得顺坡连挂,连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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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应统一指挥。
大型养路机械
第2.4.1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车组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车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2.4.14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确认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的能力,并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各机械车按规定排列顺序解体作业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 m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必须准确到位;清筛机、配砟整形车、路基处理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在多线地段要与防护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 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严禁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靠邻线一侧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3.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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