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如承包人无法足额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18.1从开工日期起直到工程移交之日止,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已移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18.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所有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1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承包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9.3从承包人接收现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期间现场内所发生的一切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与赔偿费用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其他人对前述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可在修复工程或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19.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质量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造成危害。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19.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9.6如第三人的某种原因或行为,导致承包人合同履行的安全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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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其合同履行行为对其自身、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风险承担
20.1在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坏等原因,可能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0.2 除非因发包人或其雇员的直接行为或过失所造成,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20.3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工程本身及与工程相关的财物与人员,承包人应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21.知识产权
如因工程所用或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机械、施工方法及承包人所提供之图纸等,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则除外。 22.保密
22.1 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均不得将发包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2.2尽管有22.1款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提供给其分包商。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要求分包商提供关于保密责任的担保。
22.3承包人不得将从发包人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用于执行合同所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或其它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23.通知
23.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保证,其在协议书中写明的地址、传真与电话号码准确且有效,如有任何差错或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3.2发包人或承包人如已按照协议书中写明的对方地址寄发了合同履行相关的通知、文件、信函、声明或其它资料,则其应予履行的此类义务被视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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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而未能收到前述通知、文件、信函、声明或其它资料的不利后果与风险,均应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23.3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各自向对方出具授权书,以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图纸、通知、声明、信函及其它各类资料的有效签收人。双方应保证,其授权签收人为其在现场负责合同履行与管理之人员,以使对方在需要时能及时与其联络。
24.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24.1发包人基本义务: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之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0天,向承包人提供或分批提供协议书约定份数的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7天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方参加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审核完毕。 (3)按合同约定条件与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 (4)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负责在30天时间内将承包人提交齐全的竣工图纸审核完毕。
(5)严禁发包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承包人请吃、请喝、收受承包人礼金、礼品或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4.2承包人基本义务:
(1)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对定额计价的合同,在图纸会审后30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发包人审查。
(2)签订合同时未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应在开工日期前15天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机械人力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送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核准后,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3)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采取安全及防火保障措施,保证物件堆放整齐与道路畅通。
(4)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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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8)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正、副经理、主办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须与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相符,如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9)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根据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批准的进度计划,按发包人的要求申报实际完成进度。实际完成进度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审批后,可作为双方申报和审核进度款的依据。
(10)每月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完工报表。 (11)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结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发包人的民工权益保障部工作对接,并接受发包人对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工作的检查、监督。
(12)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在发包人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民工的生活,做好民工的安全教育,按时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13)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附上经发包人民工权益保障部门核实的《民工上月(期)工资表》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14)在申报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下月资金计划及上月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保证材料供应的义务。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份数的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审核。
(16)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质量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要求时,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复检。
(17)严禁承包人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陈述事实,或承包人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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