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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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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与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 氏族成员内心的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 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从维护氏族生存的共同需要中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 和义务的。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 区别;其次,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再次,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有的人(贵族和富人)仅享 受权利,而大多数人仅承担义务。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由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氏族之间的争端 和冲突如边界争执、人身伤害、财产抢夺,则往往通过战争来解决。在法产生之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严重冲突则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司法活 动和不断专门化的司法机关。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使得人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 非暴力方式解决,从而避免或极大地减少了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现象,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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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选区划分】 考试备考资料由广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
1.选区与选民小组。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
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 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往往义划分为若干选民小 组。
2.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1 至 3 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 24 条第 2 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 25 条)。
3.选区的类型。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 的选区参加选举;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农村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 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广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考试备考资料由广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更多资料点击:广西事业单位真题。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广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 考试备考资料由广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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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无效行为的构成原则表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和严重的法律缺陷,那么应当
首先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的考虑则处于次要地位。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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