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120个管理岗位) 下载本文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负责编制机电、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对标技术工作,负责分管专业对标工作。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第8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9条 协助机电矿长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0条 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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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4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未能按规定要求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可行性进行验收,影响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能及时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计划或编制的计划失误,影响安全生产,造成后果的,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对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经营系统及非煤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知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总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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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资金,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第5条 在制定经营目标、经营决策过程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先决条件来考虑。 第6条 及时提供各项安全技措工程资金、安全教育培训及其他规定的安全必要投入,负责分管专业对标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不加制止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经营副总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总负领导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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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副总工程师是我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公司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负责分管专业对标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负责通防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通防专业对标技术工作。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作。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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