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120个管理岗位) 下载本文

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的,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不能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应负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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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纪委书记是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纪和政策行使党纪检查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积极履行职责。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在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整顿党风,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作用。

第2条 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积极引导公司党员增强党性、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3条 结合公司实际,做出修订关于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根据各个时期党风、党纪状况和矿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纪检工作计划,做出纪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布置实施。

第4条 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做出权限内的处分和取消处分的决定,做出处理审批意见和建议。

第5条 监督公司党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6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做好受处分党员的考察工作。

第7条 定期向党委反映公司党风、党纪情况,召开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努力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8条 根据公司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好对公司党员、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实际工作的考察,降低违章、违纪率。

第9条 负责做好党员干部“四无”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在查办案件中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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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形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群众信访举报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党员安全生产监督不利,出现党员违规、违纪,造成事故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5条 党员干部“四无”活动开展效果不好,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努力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4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5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 负责搞好每年一次的员工技术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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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有效监督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职工技术大比武活动的,未能提高员工安全技术操作水平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要求开展职工代表大会的,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表决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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