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签名,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对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8、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一)门诊病历作为法律文书,出诊医师应根据卫生部及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现行标准认真书写。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文字通顺,内容完整。 (三)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 (四)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包含五项内容: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征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药物及特种治疗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式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五)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六)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八)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九)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十)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9、专科、专家门诊工作制度
1.参与专家门诊工作的医师应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专科门诊工作的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专家门诊实行资格审批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医务科同意后,报门诊部统一安排并予以公布。
2.负责专科、专家门诊的医师必须按门诊部“专科、专家排期表”依时出诊,不得无故停诊。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开会、会诊、休假等),应事先与科主任联系,安排该科专家代为出诊,尽量避免停诊。如科主任无法安排其它专家出诊,则需提前一天通知门诊部及时通告病人。
3.正、副主任医师至少每周出门诊一次。逢出诊日应预先安排好其它工作,保证准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4.参加专科、专家门诊人员必须医德高尚,态度和蔼,廉洁行医,服装整洁,佩带胸卡,严格遵守门诊各项规章制度。
5.坚决执行首诊负责制,对病人要认真诊治,耐心解释。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等。对病情复杂需会诊者,按有关会诊制度执行,确保安全。 6.负责专科、专家门诊人员应指导门诊年轻医师并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
7.经专科、专家三次不能确诊,必须请上级医师或科、院及院外会诊,确保质量。 8.派往专科门诊的人员必须相对固定,每期三个月以上,以保证病人就诊、治疗的连续性。 9.专科、专家门诊人员资格实行否决制。对查实1个月连续两次被投诉或1个季度连续三次被投诉者,或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本年度专家、专科门诊资格。对经常不能保证专家门诊及误时、脱岗遭患者投诉者,取消其专家门诊资格。
10、门诊日志管理制度
1、 各科门诊的诊室要有门诊日志。 2、 门诊医生要按门诊日志项目填写完整。
3、 门诊办公室和感染科应不定期抽查门诊日志登记情况,考评各科门诊日志质 量,监督管理。 4、 感染科全面检查各科门诊日志,核对传染病和慢性病登记、慢性病登记、报告,纳入综合目标管理。 5、 门诊办公室检查、考评各科门诊日志质量,纳入综合目标管理。
6、 门诊日志由病案是负责归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