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下载本文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对房屋系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同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乙出卖三、四层属于对共有人额处分,在无约定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同意。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四章 所有权

25.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考点】共有

【解析】①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26.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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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第五章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7.下列四种情形中,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是:( )

A.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知道后进行了异议登记(但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异议登记后的第30天,甲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B.甲遭受乙的欺诈(乙的欺诈已构成诈骗罪),将一清代花瓶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受让花瓶后,又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善意的丙(不知乙欺诈的事实),并完成交付。此后,甲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C.甲将一市值150万元的花瓶借给乙玩赏,乙爱面子,一直对外宣称该花瓶归自己所有。丙在乙处见到该花瓶后提出购买被乙拒绝,后乙遭丙胁迫,乙不得已,但仍谎称该花瓶归己所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花瓶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三个月后,乙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

D.甲委托哥们儿乙保管一把枪,乙缺钱,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答案】CD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①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但是,《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未在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不再发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不能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因欺诈、胁迫丧失占有的,不属于盗脏(尽管可能构成赃物。盗脏≠赃物),该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选项中,甲遭乙的欺诈丧失花瓶的占有,但该花瓶不属于盗脏,甲的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③在本质上,善意取得仍为一个交易行为。所以,民法通说观点认为,若该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即该无权处分行为)被撤销,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在C选项中,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因胁迫实施的无权处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C选项当选。④根据民法理论,禁止流通物不发生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D选项当选。

28.甲将一相机(市价10万元)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一个月后,丙又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若甲对乙主张下列四个请求中的一个,法院应予支持的是哪些?( ) A.甲可请求乙返还该相机

B.若甲可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请求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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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甲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只能请求返还10万元 D.若甲对乙主张无因管理,可请求乙返还11万元 【答案】ABCD

【考点】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损害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①本题中,因乙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该相机。若此后乙取得该相机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相机。这种现象称为“回首取得”。故A选项正确。②乙的无权处分对甲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一个限定:“得利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得利小于损失的,以得利为准”。所以,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而不是11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民法理论,对于甲、乙间的关系,可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在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出卖相机的11万元,当然甲也因此负有在“收益范围内”补偿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

第六章 地役权

29.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修建。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 【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甲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甲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甲的地役权消灭。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取得对乙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乙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乙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0.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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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D.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答案】AD 【考点】地役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本题中,丙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法定取得取水地役权;同理,丁取得承包B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时,需要负担B水库上设立的地役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本题中,丙将需役地部分转包给戊,且转包的需役地需要灌溉,涉及地役权,戊和丙同时享有地役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七章 担保物权一般

31.甲公司以自有厂房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1日,乙与丙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对甲的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乙邮寄给甲的转让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到达甲。但对于如何处理抵押权,甲、乙、丙三方未作出约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一直为乙,丙也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此后,由于甲不能清偿借款,丙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实现其对甲厂房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甲的500万元债权

B.丙对甲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C.丙可以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丙不能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C

【考点】转让转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解析】①《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192条,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选项错误。

(32-34)(下面是连续的三个题目)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请本息时为止。请回答32-34题。

32.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转让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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