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下载本文

C.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 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考点】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46.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的?( )

A.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 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 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A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

47.2014年3月,在一起纠纷中,法庭查明了以下事实:①甲、乙、丙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出资到位。甲的1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大发公司”从未向甲催要。②甲在丁银行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于2010年3月到期,甲一直未取。③乙出资100万元后,于2010年3月抽逃出资50万元,“大发公司”一直未主张权利。④“大发公司”欠“小康公司”150万元刚到期无力偿还。对于下列四个权利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请求中,债务人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哪些? A.“大发公司”请求甲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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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发公司”以丁为被告行使代位权,要求丁向自己返还50万元存款本息

C.“小康公司”请求甲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小康公司”请求乙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的客体

【解析】①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请求股东交付出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在请求金融机构返还存款本息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选项正确。③《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占 有

1.甲将自己的相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相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相机出质于戊。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答案】AC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①乙是借用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人。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丙作为拾得人,以侵占的意思占有,属于恶意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因相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丁不能善意取得。故丁属于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戊以为自己为质权人,无据为己有的意思,故戊为他主占有。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2.甲的相机被乙盗窃,乙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约定租期一年。租期内,甲知情后欲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ABC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物权人;第二,被请求的对象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本题中,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甲亦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45条,占有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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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请求人系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须于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四,被请求人系侵夺人或者自侵夺人处继受占有的占有继受人。④本题中,甲的占有被乙侵夺,且乙仍为现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⑤假设丙系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通过继承或者企业合并自乙处继受占有),则无论丙系善意或者恶意之概括继受人,甲均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假设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通过买卖、赠与、租赁、借用、质押等自乙处继受占有),则仅在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才可对恶意的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对善意的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物权的保护)。本题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卖给丙。一年后,甲发现手机在丙处。经查:①丙取得手机后进行必要的修理花费200元;②丙使用该手机一年,手机有一定程度磨损、折旧。甲起诉丙,关于甲、丙间的诉讼(假设在诉讼中,乙拾得手机后出卖给丙的事实尚未得到证明),下列表述正确有哪些?

A.若甲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丙声称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则推定丙系手机的所有权人

B.若甲已经证明自己系所有权人,并请求丙赔偿手机因使用一年磨损、折旧的损失,推定丙系善意、自主占有人

C.若甲已经证明自己系所有权人,丙则提出反诉,请求甲补偿修理费200元,推定丙系善意占有人

D.丙可基于占有人身份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作出自己系手机所有权人的确权判决 【答案】ABC

【考点】占有推定

【解析】①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A选项正确。②根据占有状态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③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故D选项错误

4.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己有饲养。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①该狗系遗失物、盗脏,丙乙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丁系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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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5.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耕牛与小牛均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B.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C.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D.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BC

【考点】无权占有人的责任;概括继承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高某死亡后,若小高未放弃继承,小高应当法定承受周某与高某之间的耕牛借用合同。现耕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高某有权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于周某,小高对小牛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但是,小牛不属于借用合同的内容,因此,周某不能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不能返还小牛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小高对小牛构成善意自主占有,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周某不能请求小高对小牛死亡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6.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半年后,觉得该手机太落伍,就将手机当作垃圾扔掉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 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D. 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AC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第二章 物权与物

7.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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