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下载本文

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2.对于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8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事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甲公司的800万元债权于2009年3月1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B.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甲公司的800万元债权于2009年3月10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C.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后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D.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后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债权转让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之前,丙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转让的债权(工程价款800万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33.关于甲公司与大同公司间的润滑油买卖合同,以及大同公司于小康公司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大同公司仍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购买润滑油的价款 B.大同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支付购买润滑油的价款 C.小康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一半(一万元)的运费 D.小康公司有权请求大同公司支付一半(一万元)的运费 【答案】BCD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运输合同中运费的风险负担

【解析】①《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与大同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需要运输,自出卖人大同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据此,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小康公司不得请求托运人大同公司支付运费。故D选项错误;当选。③《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结合《合同法》第314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错误;当选。

34.对于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2000万元以及拍卖办公楼所得的1000万元应如何在乙银行与己银行之间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2000万元全部归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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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拍卖办公楼取得的1000万元全部归乙银行 C.拍卖办公楼取得的1000万元全部归己银行

D.拍卖办公楼取得的1000万元由乙银行和己银行按比例分配 【答案】AC

【考点】房地一体抵押

【解析】①《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甲公司与己银行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时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视为一并抵押,己银行也是办公楼的抵押权人。己银行对办公楼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③《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对于在建设用地上设立的抵押权而言,乙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一顺位,己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二顺位,故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2000万元应由乙银行优先受偿。故A选项正确。

35.庚公司购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办公楼后,关于所有权人庚公司于承租人戊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对庚公司继续有效,但超过20年的部分除外 B.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对庚公司继续有效,包括超过20年的部分 C.庚公司有权请求戊公司返还房屋,戊公司可对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D.庚公司无权请求戊公司返还房屋,但庚公司可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考点】租赁合同的期限;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据此,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②《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36—40)(以下为五个连续的题目)甲将一辆“特斯拉”汽车出卖给乙,约定:“总价款60万元,乙分30期支付,每月一号支付2万元,分30个月付清,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汽车,但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根据下列五种进一步假设的情形,回答第36—4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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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假设①:汽车交付后,乙一直未投保交强险。后乙将该车借给丙(拥有驾驶执照)使用,在丙使用期间,丙驾驶该车撞伤丁(交警认定丙负全责),给丁造成30万元的损失。对于丙给丁造成的30万元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有权请求乙赔偿30万元 B.丁有权请求乙赔偿11万元 C.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0万元 D.丁只能请求丙赔偿11万元 【答案】BC

【考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②《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丙给丁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有丙承担责任,乙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投保义务人乙未投保交强险,对于限额范围内的11万元,由投保义务人乙和侵权人丙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7.假设②: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戊,并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甲对戊完成现实交付,戊可取得该车所有权 B.若甲对戊完成现实交付,戊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C.若甲对戊完成指示交付,戊可取得该车所有权 D.若甲对戊完成指示交付,戊不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答案】AC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保护

【解析】①根据民法理论,因甲、乙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若甲将该车出卖给善意的戊,无论完成现实交付还是指示交付,善意的戊均可取得该车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②若甲对善意的丙完成现实交付,乙的期待权消灭,乙不再可能取得该车所有权,乙只能以期待权遭受侵害,对甲主张损害赔偿。若甲对善意的丙完成指示交付,乙的期待权不消灭,乙向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甲受领迟延的,乙可提存),乙优先于善意的丙取得该车所有权,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38.假设③:乙已对甲支付30万元价款后。2014年3月1日,甲、乙约定:“乙向甲交付35台“Apple Pro”笔记本电脑,代替剩余30万元价款的支付。”2014年4月1日,乙如约向甲交付35台“Apple Pro”笔记本电脑。2014年5月1日,甲发现乙交付的电脑中有5台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2014年3月1日,乙向甲支付剩余30万元价款的义务消灭 B. 2014年4月1日,乙向甲支付剩余30万元价款的义务消灭 C. 2014年5月1日,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30万元价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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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14年5月1日,甲有权请求乙对5台电脑的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D

【考点】代物清偿

【解析】①2014年3月1日,甲、乙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自乙实际履行他种给付(交付电脑)时生效。故乙对甲所负30万元价款义务于2014年4月1日因代物清偿而消灭。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代物清偿协议生效时,乙对甲所负30万元价款义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除非,甲撤销或者解除代物清偿协议,否则原定给付(乙向甲支付30万元价款的义务)不能复活,甲只能请求乙对5台电脑的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以履行原定给付。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9.假设④:甲、乙还约定:“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累计达到6万元,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现乙已经支付前24期价款(共计48万元),未支付到期的第25、26、27期价款(共计6万元),第28、29、30期价款尚未到期。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有权通知乙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期价款12万元 C.甲有权对乙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

D.甲只能请求乙支付到期的6万元价款 【答案】D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 【解析】①《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二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五分之一的比例,系法定最低比例,且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比例低于五分之一,约定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乙虽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价款,但乙已经支付的总价款达到标的额的80%,甲对乙不享有取回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0.假设⑤:乙向甲支付全部价款60万元后,4月1日,乙将该车以50万元出卖给A;5月1日,乙又将该车以55万元出卖给B;6月1日,乙又将该车以45万元出卖给C。因乙未按期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亦未按期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A、B、C均起诉请求乙交付汽车,移转汽车所有权。法院于8月1日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经查,A、C尚未支付任何价款,B于7月1日一次性向乙支付了全部价款55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院应支持A请求乙交付汽车的诉讼请求 B.法院应支持B请求乙交付汽车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支持C请求乙交付汽车的诉讼请求

D.法院对A、B、C请求乙交付汽车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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