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下载本文

【解析】①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33.假设甲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戊,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未经丙、丁的同意不得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

C.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丁仍须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4.假设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获得50万元的清偿,对于剩余的50万元到期债务,关于丙、丁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应当首先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B. 乙有权直接要求丁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 如果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有权在时效经过后的两年内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丁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答案】B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抵押人、质押人还是保证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错误。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本息为止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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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抵押权

35.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栋四层楼房,登记在甲名下,乙办理异议登记后一直未采取法律措施。一个月后甲谎称房屋己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担保丙的100万元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又过一年,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才发现甲、乙于半年前分割共有房屋,甲分得第一、二层(时值150万元),乙分得第三、四层(时值100万元),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关于丙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对甲、乙分得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 B.丙有权对甲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有权对乙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有权一并对甲、乙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BCD

【考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乙办理异议登记后15天未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②未经按份共有人乙同意,甲善意将房屋抵押给丙,系无权处分,但丙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1条,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四层楼房善意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丙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36.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无息贷款)。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

A. 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 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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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张三先后向甲、乙、丙借款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张三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依次给甲、乙、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下列四种假设的情况下,若因张三不能清偿对甲(150万元)、乙(150万元)、丙(100万元)的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共得款300万元。关于丙能分得的数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假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未经乙的书面同意,丙可分得100万元

B.假设甲对丙让与自己的顺位,办理了让与登记,丙可分得100万元 C.假设甲对丙抛弃自己的顺位,办理了抛弃登记,丙可分得60万元 D.假设甲对乙和丙抛弃自己的顺位,办理抛弃登记,丙可分得100万元 【答案】ABCD

【考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与让与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300万元时,甲分得150万元,乙分得150万元,丙不能分得。②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的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同时,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按变更后顺位清偿,即丙作为第一顺位分100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150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50万元。故A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若甲对丙让与自己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优先满足丙100万元,甲得剩余的50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150万元(不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④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万元),丙分五分之二(6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⑤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150万元,丙分得100万元,甲分得50万元。故D选项正确。⑥重在练习,而非考试。

38.乙把自己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房屋所有权。为了担保甲对乙的300万元房款债务,甲用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丙、丁各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未作其他约定。乙向甲交付房屋,并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房款,尚有200万元房款已经到期,但甲未予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取得房屋所有权附生效条件,虽已办理过户登记,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乙仅能对丙的房屋优先受偿100万元

C.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了200万元,丙无须向甲追偿,即可直接向丁追偿100万元

D.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100万元为限 【答案】CD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共同抵押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和甲关于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乙、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享有处分权,切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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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乙对甲的汽车、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构成连带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仍可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清偿200万元。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若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200万元,丙可不对甲追偿,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10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据此,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价值100万元),当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时,乙有权请求免责100万元。故D选项正确。

39.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 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

C.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

D.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C

【考点】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的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不选。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期间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40.甲因欠债权人乙15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甲所有的一套空置房屋。为了融资还债,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了丙;甲又隐瞒真实情况将该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丁,约定租期5年,丁一次性向甲支付了5年租金20万元,甲向丁交付了房屋。6个月后,乙获得执行根据后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戊以100万元购得。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丙有权主张对房屋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0万元 C.丁有权主张甲、丁的租赁合同对戊继续有效 D.丁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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