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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记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防火巡查的记录。
2、记录应当认真、详细、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3、填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4、本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巡 查 要 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四、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六、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