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下载本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信息披露表)、D.5表(涉及信用增进的信息披露表)、D.6表(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表)、D.7表(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8表(涉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表)、D.9表(永续票据信息披露表)、D.10表(创投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1表(住房租赁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2表(扶贫票据信息披露表)、D.13表(涉及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表)、D.14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表)、D.15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6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7表(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D.18表(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D.19表(并购票据信息披露表)、D.20(涉及自律处分信息披露表)、D.21表(“债券通”专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等。

DF系列表包括DF表(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XDF表(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等,其中XDF表参照公开发行表格体系XF表披露要求。

DZ系列表包括DZ.1表(信用增进函信息披露表)等。 定向发行不强制要求评级,如有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安排,参照公开发行P系列表相关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3、行业分类说明按照公开发行相关规定。 二、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责

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顺序编写注册文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注册文件和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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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承销商应结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报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依据适用的表格,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

2、受托管理人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职责;企业及受托管理人应依据适用的表格,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

3、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5、评级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评级报告。

6、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信用增进文件。 三、信息披露表格的适用范围

1、DM、DX系列表:母表为必选,采用定向募集版本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及注册后首期定向发行应当按照DM表编制定向募集说明书,注册有效期内后续定向发行可适用BDM表;采用定向协议版本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及注册后首期定向发行应当按照DX表和F1表编制定向发行协议,注册有效期内后续定向发行可适用F2表;项目收益票据注册及注册后首期定向发行适用XDM表或DX表和F1表。子表为可选,涉及特定产品、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形时使用。应用相关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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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根据DM表、BDM表或F1表、F2表关于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结合子表格内容予以披露。

2、DC表:企业依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简称“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需填报DC表。企业为特定行业企业,以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简称“旧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的,应遵从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可不填报DC表。

3、DF系列表:首期定向发行及后续定向发行的均适用DF系列表,项目收益票据首期发行及后续发行适用XDF表。

4、P系列表:如有评级,首期发行及后续发行的均适用P表,项目收益票据首期发行及后续发行适用XP表。 四、表格填写要求

主承销商填报定向发行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的具体要求如下:

1、定向发行注册文件清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时应填报DY表;在注册文件清单表首位置,填写发行企业名称、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年限、期数和品种;如清单中“文件种类”对应的文件齐备,则在该文件所在行对应的“选项”列下画“√”;如有提供除清单所列示文件外的补充要件的,则在“其他”后面逐次加行,并在“文件种类”列下标明文件名(如“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等)。

2、信息披露表格目录:应结合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报适用的母表和子表,依据“适用范围”项下所列示的不同情形,勾选适用的表格(可以多选),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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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表格。例如: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注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在DM系列表目录中的“选项”下,勾选DM、D.1和D.2,并填报上述表格。

3、页码:应将相关披露内容的具体页码范围填写在相应信息披露表格的“页码”项下。例如:定向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部分位于该文件的第5-9页,则在填写DM表时,应在“页码”项下DM-2所对应的行处填写“5-9”。

4、备注:对于某些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内容,或需要说明的特定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备注”项下进行说明。

5、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在确认定向发行注册文件清单、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表格填写完整且相应文件全部齐备的情况下,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处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6、主承销商签章:定向发行注册文件清单中主承销商签章位置,应加盖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公章。定向发行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应加盖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骑缝章。

7、本次表格体系在2017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基础上,增补修订部分要件要求、DM系列表、DX系列表、DF系列表、DT表和发行相关表格,并结合分层分类优化,调整相关表述。2020版主要变动如下:

(1)修订注册文件清单(DY表);

(2)修订定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DM表)、补充定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BDM表)、定向发行协议信息披露系列表(DX表)及其信息披露文件(F1表)、补充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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