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下载本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信息披露要点 ——项目收益评估预测机构;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其他与发行有关机构。 企业与相关机构的关系——披露企业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XDM-18-2 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若无上述关系,企业应做相关说明。 XDM-19 第十九章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XDM-19-1 ——注册通知书、公开披露文件、募投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受托业务相关文件等。 XDM-19-2 查询地址——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XDM-19-3 网站——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备注 序号 页码 备注 2.2 DX系列表(定向发行协议信息披露系列表) 2.2.1 DX系列表目录

表格种类 表格名称 DX 母表 F1 F2 适用范围 定向发行协议: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权利义务约定。 信息披露文件:注册后首期定向发行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补充信息披露文件:注册后后续定向发行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选项 备注 □ □ □ 2.2.2 DX表(定向发行协议信息披露表)

序号 DX-0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封面、扉页、目录 封面:应当标有“ XX公司20XX—20XX年度债务融资工具/ XX(品种)定向发行协议”字样,载明注册金额、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受托管理人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如有)、定向协议签署日期。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协议签署时间、签署各方名称。 53

页码 备注 DX-0-1 DX-0-2 DX-0-3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序号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本协议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本协议约定,与拟投资该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签署本协议。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拟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明确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完全了解并能够识别发行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为规范发行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和交易流通等行为,明确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友好协商,签署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表意真实的原则,就本协议项下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做出释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XX公司20XX—20XX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简称“定向发行协议正文”); 《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如有)(附件一和附件二合并简称为“定向信息披露文件”); 页码 备注 DX-0-4 DX-1 DX-1-1 DX-2 DX-2-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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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DX-2-2 DX-2-3 DX-3 DX-3-1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XX公司20XX—20XX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如有)。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签署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 的协议。(简称“定向发行协议”或“本协议”)。 补充协议(如有)与定向协议正文不一致的, 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认购 明确注册金额及注册品种。 发行人应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至少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补充信息披露文件向投资人定向披露信息。 定向投资人愿意参与发行人在前述注册额度内的任意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并有权根据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决定是否提交认购申请。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承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发行前将通过《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或《附件二:补充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本协议5.1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必要程序。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方式——发行人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向签署本协议的定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前信息披露约定——约定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按照定向发行表格体系相关要求定向披露发行文件。 发行情况的披露——约定发行人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55

备注 DX-3-2 DX-3-3 DX-4 DX-4-1 DX-4-2 DX-5 DX-5-1 DX-5-2 DX-5-3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序号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将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可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或自行约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年报的披露要求及时间。 除年报外,发行人和定向投资人还可另行约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其他定期信息披露事项。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按照需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重要事项情形约定重大事项及披露时点。 除需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重要事项情形外,发行人和定向投资人还可另行约定其他重大事项。 付息兑付披露——约定发行人将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定向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约定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安排。 除以上事项外,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不低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所有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主动债务管理(如有) 主动债务管理——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需求,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相关要求,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主动债务管理。发行人可能采取的主动债务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置换(如有)等。 第七条 投资人保护 持有人会议机制 约定持有人会议机制。持有人会议机制应包含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会议机制、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召集程序、参会机制、表决机制等内容,具体可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执行。 页码 备注 DX-5-4 DX-5-5 DX-5-6 DX-5-7 DX-5-8 DX-6 DX-6-1 DX-7 DX-7-1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