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
序号 BDM-5-3 BDM-5-4 BDM-6 BDM-6-1 BDM-6-2 BDM-6-3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主要业务板块(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润占比在10%以上)近一年的盈利模式、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产销区域、关键技术工艺、行业地位。(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在建工程——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在建工程相关信息应至少更新至最新年度。(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其他经营重要事项——按照D.13-2补充披露企业重要事项(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变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特许经营权、重大合同等的变化)。如无,请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企业财务情况 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相关审计报告编制基础变化、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审计情况、重要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若无变化,出具结论性意见。(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列表形式披露近两年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注明数据来源。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同时披露合并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重大会计科目、重要财务指标分析——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净额在期间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披露重大会计科目(近一年占总资产10%以上的资产类科目、占总负债10%以上的负债类科目,或者变化幅度在30%以上的会计科目)和重要财务指标(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效率等)近一年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 有息债务等——如果企业在期间内披露了新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有息债务、关联交易、或有事项、受限资产情况、衍生产品情况、重大投资理财产品、海外投资相关信息应按照DM-6-3至DM-6-7的要求更新至最近一年。(如果没有披露新的年报,可直接引用)。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已披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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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BDM-6-4 BDM-7 BDM-7-1 BDM-7-2 BDM-7-3 BDM-7-4 BDM-7-5 BDM-8 BDM-8-1 BDM-9 BDM-9-1 BDM-10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露信息外,如有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也应当披露。 直接债务融资情况——披露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包括发行人及所在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企业的发行情况)等。 其他财务重要事项——按照D.13-3补充披露企业财务情况重要事项(包括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或浮亏等)。如无,请出具结论性文字。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如有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也应当披露。 第七章 企业资信状况 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披露截至上期定向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至本期补充定向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评级变动情况。若无变化,可直接引用,并出具结论性文字。 授信情况——披露近一年主要贷款银行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及未使用额度。 违约记录——披露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近两年及近半年(如有)企业债务违约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 发行及偿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历史情况。企业如有存续永续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永续票据以及境外永续债券等),应披露截至最近一年或半年末存续永续债的余额、发行日、票面利率、期限设置、清偿顺序、利率调整机制和是否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其他资信重要事项——按照D.13-4补充披露企业资信状况重要事项。如无,请出具结论性文字。 第八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如有)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信用增进的,参照表D.5。 第九章 主动债务管理(如有) 主动债务管理——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可能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充分尊重投资人意愿和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主动债务管理。发行人可能采取的主动债务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置换(如有)等。 第十章 定向信息披露安排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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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BDM-10-1 BDM-10-2 BDM-10-3 BDM-11 BDM-11-1 BDM-11-2 BDM-11-3 BDM-11-4 BDM-11-5 BDM-11-6 BDM-12 BDM-12-1 BDM-12-2 BDM-12-3 BDM-13 BDM-13-1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发行人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负责部门等。 定向信息披露安排——信息披露的依据、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披露时间、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本息兑付等事项,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安排。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内容不低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要求。 约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投资人定向披露。 第十一章 持有人会议规则 持有人会议机制——持有人会议的目的、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范围。企业应当说明持有人会议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召集人、召开情形、召集职责、召集人不履行义务后的代位召集机制、主动和提议召集机制。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公告披露机制、议案制定、发送与补充机制、议案内容要求、突发情形召集程序。 持有人会议的参会机制——参会机构、参会资格要求、律师见证要求。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机制——表决权确认与关联方回避机制、特别议案内容、特别议案与一般议案的会议有效性与表决有效性机制、议案审议程序、决议与答复的披露机制。 其他释义、保密义务、相关机构义务与兜底条款。 第十二章 受托管理人机制 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受托管理人聘任情况、机构及联系人员信息等。 受托管理业务利益冲突情况及防范管理措施——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况声明、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措施等。 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受托管理协议 第十三章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 投资人保护条款类型——交叉保护条款、事先承诺条款、事先约束条款、控制权变更条款、偿债保障页码 备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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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BDM-13-2 BDM-13-3 BDM-14 BDM-14-1 BDM-14-2 BDM-14-3 BDM-14-4 BDM-14-5 BDM-14-6 BDM-14-7 BDM-15 BDM-15-1 定向信息披露要点 承诺条款、资产抵质押条款等,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添加。 条款触发情形——应披露具体触发事项、相关金额标准等。 触发后处置程序——确认与披露程序、宽限期、救济与豁免机制。 第十四章 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支付违约、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等。 违约责任——发行人发生还本付息违约和投资人发生缴纳认购款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约公告、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等。 偿付风险——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发行人责任和义务——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等协议约定以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落实投资人保护措施、持有人会议决议,并配合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发行人应披露应急预案制定机制、预计包含的内容。 发行人一旦出现偿付风险或发生违约事件,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规定以及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及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等原则,稳妥开展风险违约处置相关工作,本募集说明书有约定从约定。 处置措施(如有)——发行人如出现偿付风险或发生违约事件,可与持有人协商处置措施。具体措施有:1.重组并变更登记要素1。2.重组并以其他方式偿付。3.其他处置措施。(具体措施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如选择了相关措施,应详细披露每项措施具体流程,详细明确流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协议签署等安排以及相应环节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章 发行有关机构 定向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企业 页码 备注 1成熟层企业根据意愿可自主选择添加,其他发行人应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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