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金融法 第二节 银行法
本节案例导入:某市商业银行拟投资房地产行业,在作市场调研时被法律
顾问阻止了银行这一投资行为。次年,该商业银行股东会决定更换行长,并经选任确定甲为新行长,甲遂根据股东会的投票决定,担任了银行行长职务。
问题:(1)法津顾问是否应阻止银行向房地产业投资?为什么?(2)新行长上任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请说明理由。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任职程序问题的案例。
(1)法津顾问阻止银行向房地产行业投资行为正确。其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更换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本案中,新行长由股东会选出后,未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即任职,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节 信托法
本节案例导入:原告张某系南京A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为A生化
制药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该持股会由张某等57名内部职工组成,全体职工会员出资等额划为97份,其中,原告张某缴纳资金35 280元,认购股份数额为3份。被告该持股会用上述97份出资购买了A公司21%的股份。2003年11月13日,原、被告共同签署退会登记表,该表载明:原告退会日期为2003年11月,退股3份,3份股份转让价格为158 007.02元,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 881.40元,实发退股金额133 125.62元。备注栏中写明:按企业2003年10月末净资产的50%测算退股金额,增值部分交纳20%所得税。原告领取了上述退股款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0%退股款,但被告均已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原告张某与被告该持股会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请具体分析。(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0%退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信托法律关系及其信托收益问题的案例。
(1)张某与持股会之间应为信托关系。本案中,张某既是A公司的劳动者,也是被告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更是A公司的实质股东,当持股会用会员出资购买A公司21%的股份后,则成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因此,在承认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资格相分离的基础上,应认定股东张某为信托法中的受益人,持股会为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并以此明确持股会在信托关系中的信托义务。
(2)张某要求持股会支付剩余的50%退股款合法。本案中,张某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持股会是受托人,张某是信托财产利益上的所有人,持股会应履行诚实勤勉义务,在张某退出职工持股会时,返还信托期间管理张某股份产生的利益。因此,持股会应根据张某退会时A公司的净资产以及持股数量变现原告的股权价值,支付剩余50%的退股款。
第四节 证券法
本节案例导入:某上市公司准备上一条新的生产线,需要资金6 000万元。
公司决定增发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股票交由某证券公司发行。
问题:(1)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计划有无问题?(2)股票发行结束后,董事会决定将募集资金用于一项新项目,该决定是否合法?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例考察证券发行制度的案例。
(l)《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 000万元的应当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案中,公司决定增发新股票面总值为6 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不能交由某证券公司发行。
(2)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本案中董事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节 保险法
本节案例导入:2009年1月,张甲与其父张某协商同意后为张某办理了期
限为3年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其妻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10年4月,张某身体不适且查实为肝癌晚期,两月后张某死亡。李某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时被告知,他将保险单质押给同事许
某并向其借款1万元。李某找许某索要保险单时,许某以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其父张某投保并交的保险费,2万元保险金应属张某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题:(1)张甲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金给付问题的案例。
(1)张甲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具有可保利益,张甲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书面同意。以上两要件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时,其已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和利益,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规定可以享受保险金,其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和剥夺。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此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因此,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案例实务训练
1.公司职员甲想买股票,便与股民乙协商达成协议,由乙向甲转让某股票500股;某日,甲从其在证券交易所工作的朋友丙处得知,A公司刚完成企业并购交易,股价即将攀升,甲遂购买了A公司股票1 000股,价值10万元。
问题:在本案的股票交易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
评析: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经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本案中甲乙二人的交易违反了这一规定,股票转让行为无效。其次,甲和丙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应责令依法
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甲与朋友创设的A公司多年经营有所获益,遂拿出10万元人民币以B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为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乙设立大学教育经费信托。其子读高一时,因经营管理不善,A公司宣告破产。此时,B投资信托公司也因年检不合格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撤销。之后,C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之托继续管理其教育经费信托事务。两年后,甲的儿子在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
问题:(1)A公司的破产和B公司的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原信托关系的存在?(2)甲的儿子死亡后,其信托的效力如何?(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评析:
(1)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因此,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职责终止,因此,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 (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3. 2007年3月18日,A家具厂向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止。A家具厂遂填写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企业财产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某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A家具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两项,A家具厂也未提出异议。2007年12月15日,A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事发后,A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通过对火灾现场技术勘查论定: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