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清华版《经济法教程》案例答案 - 石光乾20111010 下载本文

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固定资产保险金60万元。A家具厂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本案中,如何判断保险合同的的形式及其效力?请具体分析。(2)本案应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评析:

(1)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搞清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其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财产和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财产保险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的是投保单和保险单。A家具厂填具投保单并交付新安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公司审查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双方行为即已构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故其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为2007年3月19日,即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之日。所以,此时投保单已从初始的要约而成为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即使投保单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只能严格依照投保单的记载履行合同,不能作任何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保险单漏载投保单内容,既不能改变A家具厂投保要约的内容,也不能使该厂从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2)根据投保单记载,保险公司应对A家具厂投保的、已损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承担保险责任,即偿付A家具厂保险金100万元,因家具成品非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由A家具厂自己承担。

第十一章 会计法

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6月,某市财税部门对一家具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

发现该家具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1)公司因会计王某休产假一时无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2)处理剩余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200万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该笔收入。

问题:(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公司在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收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企业会计行为是否条例法律规定的案例。

(1)公司出纳李某兼任收入、费用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依据《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因此该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外另行登记保管不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实务训练

1.2010年3月5日,某化工厂厂长杨某召集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和出纳,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某指示按以往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销毁;2011年4月5日,杨某再次按上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财务和分厂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予以销毁。该厂两次被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共计100万元。

请问:(1)该厂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请说明法律法规名称及对会计资料规定的相关内容)?(2)厂长杨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对化工厂和厂长应如何进行处罚?

评析:

(1)该厂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反会计法,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行为。

(2)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依照《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五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某造纸厂于2011年3月发生如下事项:(1)2011年3月7日,该厂会计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2011年3月l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3)该厂2010年度亏损20万元,2011年3月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请问:(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2)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该厂

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4)该厂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1)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2)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汁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有关规定,销毁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领导批准。

(4)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汁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