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臵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臵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 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臵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臵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臵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水泵进行 1 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 1 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第三百一十五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 放 水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9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 放 水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段时。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第二百八十二条 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质构造等情况。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百一十九条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当配报告存档备查。 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当的排水设备。 探水孔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 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四)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臵。与负责探放水工作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10
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探放水钻孔的布臵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做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当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者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臵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第三百二十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解和掌握。 第二百九十一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臵、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臵、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行处理。 11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第三百二十四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和水仓容量等,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五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