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本对照)(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条款 第二编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条款 第七章 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核定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补充勘查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臵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九十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绝积水渗入井下。 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当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二)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三)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四)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水侵入。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当的安全措施,3
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臵。 第二百九十八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臵。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九十七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点的位臵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巷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