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下载本文

●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 则于拟发行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证券前四个营业日 创业板 主 板

上市发行人

的持续责任

发行人须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 3个月

内刊发年报及 45日内刊发半年及季

度报告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及

●在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 3 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及半年报告

信息披露 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须在年报 ●无有关规定

/半年报告中载列实际业务进展与 ●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

上市文件中所载的业务目标的比较 收入所属范围作分析

,每名董事的酬金必须在年报中披

露(毋须披露董事姓名)

●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业务性质

出现重大改变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

披露责任与主板相同,但若在上市那 业务性质出●实际上,上市后首12个月内,发行人

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 现重大改变 不得作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发行人在招

个财政年度内将业务性质作重大改 股章程中所作的主要承诺出现根本改 变,必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变,除非情况特殊且己得到独立股东批 堆(控股股东不得投票),则作别论

3、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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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规定。

(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①申请人适宜上市;

②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做出全面的评估;

③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必须实时并广泛地公布; ④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⑤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尤其当公众人士属少数股东时。 (2)股本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下列为股本证券上市必须符合的主要先决条件:

①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资产全部或大部份为现金或为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视为适宜上市;

②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相若的管理层管理下,具备一般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 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③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而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 券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④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⑤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一般必须有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的预计市值超逾4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间;

⑥如为新类别的证券上市,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证券一般须有不少于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⑦新申请人必须做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⑧联交所一般将不会考虑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分拆上市的申请,将公司现有集团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它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

⑨对基建工程公司或对矿务公司的特别上市要求及对海外发行人或对中国注册发行人(H股发行人)上市的附加要求,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内之详情。 (3)债务证券的主权上市资格

除了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即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外的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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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证券若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人)担保人两者各须根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

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②如发行人为一间香港公司,则不得属[公司条例]内所指的私人公司。 ③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拥有最少l亿港元的股东资金总值总额,而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数额。

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 下列条件则适用于非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 ①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两者及其有关业务,必须被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

②新申请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若债务证券属选择性销售,而发行人为一新申请人,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

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至于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为: ①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 定的其它数额。 ②债务证券的增设及发行均必须获得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

③若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为非选择性销售,债务证券在上市后必须可以自由转让。

4、上市申请程序 日数 要 求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H-25作上市排期申请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H-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所要求的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联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所要求的营业记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文件提交(第一部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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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 份)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文件提交(第二部H-15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技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写份) 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文件提交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H-10 H-4 文件提交(第三部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份)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股)

正式上市申请 上市科推荐或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

拒绝申请 H 上市委员会聆讯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批准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及上市 通告 证券开始买卖 营业日(即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二)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SESDAQ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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