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城市规划需要在规划时限内逐步实现一样,实现全区地名网络整体的规范化、有序化,要求在规划期限的较长历史时期内,始终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基本布局结构、地名命名原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及处理相关地名事项,即要求以一个规划贯彻到本期城市规划期满,不能中途而废,才能最终实现规划的目标。地名体系构建的连续性要求,是地名网络构建的特点之一。
二、确定地名布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本区地名进行空间布局,须要按一定的条件,将全区划分为若干个地名系列区块并以此构成城镇地名体系的基础。划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市区空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空间结构(“一副三组团”)是本区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此外根据实际城镇发展需要,还要对“一副三组团”以外的部分城镇进行地名体系的构建。
城市规划对各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布局结构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2.地名系列自身的特殊性,是具体设计区块布局的着眼点。构建地名空间布局时,需从地名使用的社会性、实用性及加强指位功能出发,提高布局的科学性,因此,在确定具体拟名方案时,根据地名系列化的自身使用功能特点,需要从组团镇(包括其中内部组成镇),建制镇等各个相关局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确定更为合理的,较小的地名系列化区块。
3.为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地名特征的延续,“一副三组团”、各建制镇中的地名网络中已存在的、有明显规律可循的地名区块,是具体进行条理化,划分和发展地名系列区块范围的基础。
4.现行政区划边界及主干道路、河渠的分布状况,是选择系列区块划分边界的重要因素。
具体运用时,需要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即需要综合反映地名的区块特点和对地名空间布局的规定性,兼顾规划的功能定位,及其他诸因素进行区块的布局设置。
三、地名空间布局框架
本规划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萧山区分区规划》的具体规划为基础,并根据《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对全区地名网络架构提出相关原则和要求,形成本区地名的空间架构。
在宏观的空间架构的基础上,对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地名类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引导思路和措施,以达到全区地名网络结构质量整体提升,协调性不断加强的目的。
为有利于地名系列化的实际操作,以城市规划的“一副三组团”为基本框架,具体划分为以下等级有别、大小不同的大次级区块,构成地名布局的基本框架。
“一副”:即江南城,含萧山城区和滨江区。萧山城区具体划分为萧山城南和萧山城北等二大区块。
临浦组团:划分为临浦镇、义桥镇、戴村镇等三大区块。 瓜沥组团:划分为瓜沥镇、衙前镇、坎山镇等三大区块。
义蓬组团:划分为乘风路以西、乘风路与围垦大道之间、围垦大道以东等三大区块。
其他建制镇:党山镇、进化镇、浦阳镇、楼塔镇、河上镇各为一个区块。
四、区域地名采词要点
对各个不同的地理区域和不同的地名类别,确定符合当地自然地理和人文特点的名称系列,是确保全区地名整体有序的重要切入点。但是,各个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特点,进行地名采词时,应在主导思路方面有所侧重:
1.“副城”和组团镇的老城区,侧重于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在原有基础上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
2.新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
3.小城镇和建设发展较快的村镇,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清理不科学的命名方式和理念,加强地名规范化及消除重名为主。
五、区块划分和采词方向的基本要求:
应按自然,人文地理状况和方便社会使用等因素,将大框架的布局板块、次级区块,划分成地名系列化具体操作的较小区块,如组团中的各镇、以及有关镇区中不同时期建设发展的不同区域等。
为此,在划分小区块及对小区块进行地名系列化采词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综合诸因素合理划分
地名系列的设计,是按地名空间布局所划分的区块为单位进行的。区块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划分区块需要顾及的诸因素的综合。
2.各小区块必须遵守《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在总规划的相关原则下,进行具体和细化。
3.避免雷同
地名雷同不利于地名的区别与使用,因此,本规划规定的地名布局结构框架和地名采词的基本导向,在不同区域间某些功能相近、相同时,应注意避免地名系列用词雷同情况发生。
六、地名通名、专名规定
(一)地名通名规定
本区范围内地名通名使用的原则,路网、居住区、楼宇(群)、商用楼盘、桥梁、广场等通名的使用及与此相关事项,都应符合《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规定。
1.地面道路通名使用规定
(1)大道(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长度在6千米以上者。大道(大街)通名的使用须严格控制。
(2)路(街):其道路规格在大道(大街)和巷(弄)之间者。
(3)巷(弄):用于生活便道。通常用于道路长在500米以下或红线宽度在6米以下的道路。
(4)大型居住区中需要命名的通道,分街、弄两级,贯穿居住区主要通道称街,短小通道称弄。
(5)除上述通名外,不允许擅自使用其他通名,或自定通名的等级规定。 2.居住区通名及使用规定
(1)大型生活居住区(占地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通名,用“住宅区”、“小区”;其内分割的较小区块的通名可选择使用“苑”、“里”、“园”。
(2)占地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的通名,可选用“苑”、“里”、“园”、“庄”、“坊”等。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大规模商用楼盘的通名也在此列。
(3)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范围较小的商品居住楼盘通名,可适当扩展,其通名的选择余地可更大一些,如可使用“庐”、“舍”、“居”、“宅”、“楼”、“邸”、“别墅”、“公寓”、“排屋”、“阁”、“轩”、“庭”、“堡”、“府”、“榭”、“墅”、“筑”、“座”等有居住地、房舍含义、能指明其类别的语词。